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崧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崧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 於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崧富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 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經本院以10 8年度撤緩字第237號裁定撤銷緩刑;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 兩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28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 定;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9月26日入監執行,並 於111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 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5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3月9日,現尚未執行完 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