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4號
TYDM,111,聲,254,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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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凱君


具 保 人 劉陳介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介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劉凱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 具保人劉陳介興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嗣受 刑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處有期徒刑,臺灣高 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 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 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 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 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 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 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 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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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