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5號
TYDM,111,聲,23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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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竣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竣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竣墉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受刑人江竣墉於109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並於111年1月19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 教字第11101406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 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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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