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1號
TYDM,111,聲,22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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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華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華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華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 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 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①1 08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108年度 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2月確定,上開罪 刑接續執行,於109年5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原執行完畢日期:111年3月12日);而受 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408430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 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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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