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3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世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現場照片 」應更正為「現場照片21張」,並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人資料1 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 紙」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世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0毫克之狀態下,卻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貿然上路,甚與吳雅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近年來政府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被告之行為,不啻對他人已產生侵害之高度危險性,破壞道路交通往來安全,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無不能安全駕駛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木工(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552號卷第13頁),暨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駕車行駛於道路之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3552號
被 告 賴世麒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0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世麒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 0分許止,在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42巷某工地內飲用啤酒,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6時許,自桃園市○○ 區○0路00巷00號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離去。嗣於同日晚間6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 吳雅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使 吳雅玲受有右膝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 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6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世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雅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試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
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檢察官 楊 挺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