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6號
TYDM,111,單禁沒,8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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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明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788
號、第754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明通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毒偵字第5788號、第7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 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 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 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明通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88號、第754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附 著其上,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 期:109/06/03、報告編號:D0000000號)在卷可稽,因該 吸食器附著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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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