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38號
TYDM,110,重附民,38,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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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蔡王美鳳
蔡昌甫
蔡燕玲
被 告 蔡百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6號傷害致死案件(起訴書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11號、第331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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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