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滄浪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0年5月31日所為之110年度桃簡緝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2767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滄浪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11 年3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