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宥緯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宥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周宥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 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7,8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購買 而持有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如附表一所示含 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所含第四級毒品 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合計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之咖啡包共1 1包、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6包、附表二編 號2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1 5包及如附表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嗣經警 於110年3月13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之絕色汽車旅館110號房內查獲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始 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宥緯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76號卷【下稱偵卷 】第24至29、184頁)、核與證人即案發時在上址絕色汽車 旅館110號房內之游雨喬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80 頁),且有現場及扣案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之照片共55張( 見偵卷第101至128頁)及附表一至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 可稽,並有扣案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出於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愷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且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 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 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故 倘持有第三級毒品總數量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同 條例第11條第5項所規範應受刑罰之行為。查被告持有附表 一、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合 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自110年3 月12日下午4時許,迄至110年3月13日下午4時45分許為警查 獲時止,持有附表一至三所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行為, 屬繼續犯。再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 男子一次購買附表一至三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禁毒品之禁令,竟為供己施用而非法 持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所為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亦助長毒品流通 ,極易滋生其他犯罪,影響社會治安,應嚴予非難,並衡酌 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之種類、數量,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無業、家庭經濟勉持 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固於109年1月15日修正,並自 110年5月1日施行,然該條第1項僅係酌作文字修正,應逕行 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
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 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二鑑定結 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 視之為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毒 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併 予敘明。
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略以:被告周宥緯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 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 市桃園區經國路某處,以7,2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 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購買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咖啡包10包、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4包而持有,因認 被告周宥緯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認被告周宥緯涉犯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周宥緯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然查就此部分除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自白外,遍查卷內別無其他證據可佐,既未扣得此等 毒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亦未指出被告自110年3月12日 下午4時許起持有上開毒品至何時止,尚難僅憑被告之自白 ,逕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 刑之持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附表一所示之毒品部分 ,均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HI字樣/骷髏頭圖樣暴力熊積木熊圖案炫彩玻璃紙包裝袋之咖啡包(含袋) 11包 米白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7.3402公克,驗前淨重5.5266公克,因鑑驗取用0.2531公克,驗餘含袋毛重7.0871公克)、淡粉紫色粉末摻雜淡灰綠色顆粒7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49.5860公克,驗前淨重合計43.6177公克,因鑑驗取用0.301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49.2846公克)、淡駝色粉末2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3.9114公克,驗前淨重12.2921公克,因鑑驗取用0.2521公克、1.09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2.5693公克)、淡蘋果綠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5.2862公克,驗前淨重4.4420公克,因鑑驗取用0.2659公克,驗餘含袋毛重5.020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Methyl-N,N-DMC)成分、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0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0003192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207、209、213、239至240頁)。 編號16、17至19、22、24至26、20、23、21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袋) 6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0.6405公克,驗前淨重合計8.7399公克,因鑑驗取用0.0451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0.59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77.7%,以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790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㈤、110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見偵卷第211、213、267頁)。 編號27至28、32至33、35至36 2. GUCCI品牌圖樣黑色包裝袋之咖啡包(含袋) 15包 鵝黃色粉塊15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41.6085公克,驗前淨重合計25.1378公克,因鑑驗取用0.2562公克、0.76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41.35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純度約12%,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0003192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213、239至240頁)。 編號1至15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1.0282公克,驗前淨重0.2636公克,因鑑驗取用0.051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97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81.5%,以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214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㈤、110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09、213、265頁)。 編號31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 3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3.0841公克,驗前淨重合計2.29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43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3.04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80.4%,以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84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㈤、110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11、213、265頁)。 編號29至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