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0年度,669號
TYDM,110,審金訴,66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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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紀維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 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
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紀維謝睿哲方聖宇謝睿哲方聖宇周昕蓓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現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審理中)、陳乃聖(對周昕蓓涉犯加重詐欺取財 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 間,加入以暱稱「K」之人為首,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 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陳乃聖擔任車手工作;方聖宇負 責把風謝睿哲負責向車手收取所提領詐騙款項;黃紀維則 向謝睿哲拿取上繳之詐騙款項,再依「K」指示發放報酬予 謝睿哲方聖宇、陳乃聖,擔任俗稱「收水頭」之工作。黃 紀維謝睿哲方聖宇、陳乃聖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8月30日下 午6時2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佯稱欲出售MacBook P ro云云,致周昕蓓陷於錯誤,遂於108年8月30日晚間7時10 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李佳運(涉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嫌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佳運帳戶),嗣謝睿哲將 上開提款卡交付予方聖宇方聖宇復轉交予陳乃聖,由陳乃 聖持上開提款卡,於108年8月30日晚間7時15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領上開款項,方聖宇則在旁 把風,陳乃聖領款後將上開款項、提款卡交付予方聖宇,方 聖宇則在桃園市○○區○○街00號鴻福優雅商旅將上開款項、提 款卡交付予謝睿哲謝睿哲復轉交予黃紀維黃紀維則負責 將謝睿哲上繳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上游及發放報酬。因認被 告黃紀維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 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 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與其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 署108年度偵字第28942號、109年度偵字第7010號、第12625 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10年度審他字第24號(判決案號為110 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於110年12 月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03日桃檢 維仁110偵緝1777字第1109122467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 附卷可稽。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10年度審他字第24號案件後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已於11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並 已於110年11月25日宣判,此有本院110年度審他字第24號準 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影本及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刑事 判決電子列印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開本院110 年度審他字第24號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 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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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