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峻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031
號、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峻林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峻林與共犯楊婉伊均明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調度哥」之成年男子(下稱「調度哥」) 係詐騙集團成員,竟加入「調度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並 由范峻林擔任車手及車手頭、楊婉伊負責擔任取款之車手, 約定以各次詐得金額之部分作為報酬。范峻林、楊婉伊復與 「調度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 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方式」 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 被害人陳宥融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 范峻林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2、13、14所示時間,提領 各該帳戶內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藉此取得報酬。 因認被告范峻林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 偵字第31031號、第3562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編號9、 編號36部分)。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 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 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 3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經查,被告范峻林就附表所示詐騙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 被害人陳宥融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犯詐欺取財罪等情,業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等起訴,於107年12月7日繫屬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即附表編號1告訴人陳俊傑之部分), 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85號追加起 訴(即附表編號2告訴人唐福佑、編號3被害人陳宥融之部分 ),並於110年10月1日繫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現均由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 )等節,有上揭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案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范峻林對告訴 人陳俊傑、唐福佑、被害人陳宥融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相同, 準此,本案與前案就附表所示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被害 人陳宥融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 0年10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0 月15日桃檢俊往109偵31031字第1109102099號函暨其上本院 收文戳章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卷第5頁 )。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陳俊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陳俊傑,自稱網路賣家,向其佯稱因在網路購買手機殼時設定錯誤,需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陳俊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 106年2月19日晚上7時3分 2萬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宏)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31部分 106年2月19日晚上8時7分 2萬9,985元 106年2月19日晚上7時26分 2萬9,985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冠武) 106年2月19日晚上8時17分 6,985元 2 唐福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唐福佑,自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要協助其取消交易等語,致唐福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 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 106年2月17日晚上9時32分 2萬9,98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昭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5部分 106年2月17日晚上9時44分 2萬9,985元 台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又溥) 3 陳宥融(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陳宥融,自稱網路賣家,向其佯稱在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陳宥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 106年2月17日晚上10時0分 1萬5,989元 台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又溥)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部分 106年2月17日晚上10時6分 1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