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大中
選任辯護人 楊仁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31594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
主 文
彭大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大中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 查詢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佑儒」之成年男子間,就 附件附表編號1 之7 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再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 之7 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同時構成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節省進口關稅等支出,竟偽造發票而持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Geigenbau Carola Hendel公司、BAM = BOITE A MUSIQUE公司、Duckenpov Strings公司及關稅單位審核 關稅之正確性,所為應嚴予責罰,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且事後已就稅款及罰鍰均依法繳納完畢(見本院審簡卷之本 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兼衡其之素行、本件犯 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 章,且事後業已繳納稅款及罰鍰完畢,信被告經此刑事追訴 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害人 不以私人為限,亦包含財產利益因犯罪而受損害之「國家( 機關)」。稅捐刑法之構成要件效果主要在於保護國家的國 庫利益,以逃漏稅捐之犯罪而言,「稅捐國庫」即為被害人 ,並不等同於因犯罪所得沒收而受益之「司法國庫」;「稅 捐國庫」如同其他主張優先受償之被害人,逃漏稅捐之犯罪 僅於「稅捐國庫」就其請求權實際合法發(返)還之範圍內 ,始能排除(封鎖)沒收、追徵至「司法國庫」之效力。從 而,逃漏之稅捐如於事後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被害人即「稅 捐國庫」之代表機關)補(追)繳完畢,因被害人即「稅捐 國庫」之損害已受填補,法院即不得再就逃漏稅捐所獲利益 宣告沒收、追徵至「司法國庫」;詐得少繳進口稅及推廣貿 易服務費利益部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本件被告之犯罪 所得即漏繳之海關代徵營業稅捐、詐得不法利益即少繳之進 口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款項,均已經補繳給國庫完畢,業 於前述,依上開說明,國庫之損失已獲填補,即無庸再為沒 收追徵追繳之諭知。
㈡被告偽造暨行使之偽造報關發票7 份,雖均為供犯罪所用之 物,惟交付後已屬收繳之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所有,非仍屬 被告所有,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1594號
被 告 彭大中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仁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大中係博得樂器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下稱博得公司)負責人,負責博得公司之營運事務,詎其竟 意圖為博得公司得以低報進口完稅價格,而獲得短繳稅捐之 不法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6月8日至108年8月12日間,委託具共同犯意聯絡,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佑儒」者,分別偽造博得公司如附表 所示發票號碼、日期、金額及賣方名稱之進口發票7紙,再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報關日期,持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 稱臺北關)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申報樂器等 貨品進口計7批,並均經海關通關放行,而獲得短報進口稅 新臺幣(下同)323,930元、營業稅202,230元及推貿費1,322 元,共計527,482元之不法利益。嗣經臺北關調取博得公司 外匯收支明細比對,發現與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不符,要求 博得公司提出真實發票比對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彭大中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係博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佑儒」者,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7紙等事實。 2 進口報單7筆及偽造之不實發票7紙 證明被告持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不實發票,先後向臺北關及基隆關申報進口7次之事實。 3 中央銀行外匯局108年12月23日台央外捌字第1080042653號函送之博得公司外匯收支明細資料及博得公司實際進口之真實發票1批 證明被告嗣後提出博得公司實際進口之真實發票1批,其發票金額與該公司外匯支出明細相符之事實。 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0月7日北普機字第1091042526號函 證明博得公司短繳進口稅323,930元、營業稅202,230元及推貿費1,322元,共計獲得527,482元不法利益之事實。 5 博得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證明被告係博得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出資者,佐證被告為博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6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製作之博得公司偽造文書案真偽發票對照表1紙 佐證被告以偽造之發票7紙充作真實發票,持向臺北關及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彭大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為,為其詐欺得利犯行之一部,所為係同時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與詐欺得利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先後 7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雷 金 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妤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報關日期 報單號碼 (進口關別) 偽造之發票 1 107年6月8日 CA/07/708/00596 (臺北關【空運】) 發票號碼:1496/18 發票日期:107年5月7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1,138.20元 賣方:Geigenbau Carola Hendel 2 107年11月26日 AW/07/514/S0206 (基隆關【海運】) 發票號碼:BL0000000 發票日期:107年9月27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10,068.54元 賣方:BAM = BOITE A MUSIQUE 3 108年3月12日 CA/08/708/00250 (臺北關【空運】) 發票號碼:1547/19 發票日期:108年2月25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1,597.80元 賣方:Geigenbau Carola Hendel 4 108年5月10日 AW/BC/08/514/Q0270 (基隆關【海運】) 發票號碼:BL0000000 發票日期:107年9月27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10,614元 賣方:BAM = BOITE A MUSIQUE 5 108年5月24日 CG/08/506/90258 (臺北關【空運】) 發票號碼:BD0520 發票日期:108年5月20日 發票金額:港幣(HKD)51,744元 賣方:Duckenpov Strings 6 108年6月24日 AA/08/514/Q0343 (基隆關【海運】) 發票號碼:SM 190603 發票日期:108年6月10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4,105元 賣方:BAM = BOITE A MUSIQUE 7 108年8月12日 CG/08/708/00791 (臺北關【空運】) 發票號碼:1568/19 發票日期:108年7月23日 發票金額:歐元(EUR)1,220元 賣方:Geigenbau Carola Hen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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