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18號
TYDM,110,審交附民,18,202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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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翁○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 定 代
理 人 施珮琳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敏
被 告 吳俊勳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5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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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