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蕭良正
被 告 尤祥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