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0年度,1182號
TYDM,110,壢簡,1182,202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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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磊

住桃園市○○區○○○街00號(實際上未 居此址,已於000年00月00日遷出國外美國不詳址)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磊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於服役前出國就學後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 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及國防兵員之充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392號
  被   告 林磊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磊係民國82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桃園市○○區○○○街0 0號,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 05年9月26日經核准出境就學,其所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 齡限制至106年12月31日止,逾期迄今未歸,已違反役男出 境辦法第5條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限。經桃園市楊梅公所以109年7月3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2506號函及109年7 月24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4888號公告以公示送達催告林磊 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合法送達後,以110年2月8日桃市楊民 字第110000480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於同年3月15日至國 軍桃園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而由林磊之祖母白員簽收送達 。惟林磊仍未按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磊因出境未歸未能傳喚到庭,然前揭犯罪事實,業據 證人即其祖母白員於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桃園市政府妨害 兵役移送書、桃園市楊梅區未按時報到接受徵兵體檢役男訪 查紀錄、戶籍資料、兵籍資料查詢、役男資本資料變更、役 男役政註記資料維護、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桃園市楊梅公所109年7月3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2506號函、桃園市 楊梅公所109年7月24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4888號公告、 桃園市楊梅區110年2月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4號役男 徵兵檢查通知書及收件回執、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核准出境 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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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