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263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263,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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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莊英杰


被 告 林聖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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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