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61號
TYDM,110,單禁沒,861,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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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協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9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驗出 大麻成分,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附 表二第24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 外,均應連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出處 菸草 2包(毛重80公克) 檢出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23206700號鑑定書(他4157卷第19頁) 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同上卷第13頁)。 ⒊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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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