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遠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
第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74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陸參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 書誤載為「102年桃簡字第1784號判決確定」,應予更正) ,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6397公克,聲請書 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397公克」,應予更正 ),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17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後,由 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則認與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無關,而不予宣告 沒收銷燬等情,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考。
㈡又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5公克 ,因鑑驗取用0.0103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 押物品清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4日UL/2013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 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未見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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