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120號
TYDM,110,單禁沒,1120,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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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孝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1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孝勇雖於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 字第5063、6067、6323、6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緩 起訴期間之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檢察官遂簽結其緩起訴 處分之執行,然其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亦為違禁物,應全予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前於偵查中分別供承在卷,並有 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 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 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 事 第 十 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 出處 1 香菸一支,驗前毛重0.4410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毒偵字5063號卷第51、第61、第151頁)。 2 海洛因(粉末檢品)11包,合計淨重4.73公克,驗餘淨重4.71公克(空包裝總重2.97公克),純度11.98%,純質淨重0.57公克。以上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含左列物品遭被告棄置於草叢之情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6323號卷第57、第119、第151、第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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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