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41號
TYDM,109,重附民,41,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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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三信至善畜牧場梁信郎


訴 訟代理 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 告 龔彥

追 加 被 告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 人 徐嘉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龔彥竹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 築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即對龔彥竹、被告鑫 三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嘉男、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龔彥竹上開刑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惟原告於龔彥竹受無罪 判決前,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開 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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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