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能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2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能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案犯罪事實,除將起訴書如附表一「原記載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更正如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柯能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蔓菱、陳禹任、黃翎茹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柯能耀詐欺案詐騙時間詳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自白書、借據、本票、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 對話記錄、社群軟體Facebook Messenger訊息對話紀錄、提 款卡暨存簿匯款帳號、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數次詐騙如附件起訴書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及呂蔓菱,使各該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多次給付款項,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就上開同一告訴人 所為之多次詐欺取財行為部分,分別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 途逕取得財物,竟為貪圖非法利益,即率爾利用如附件起訴 書所示各該告訴人對其之信賴,訛以投資獲利等語詐欺各該 告訴人,影響一般人對於交易互信之基礎,嚴重破壞交易秩 序,並致各該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殊無可取。惟 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成 立調解,願賠償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財產上損害,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 第1885號卷,第190 至197 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期間、被害 人數暨其素行、詐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詐欺陳禹任部分2年;詐欺黃翎茹部分10月; 詐欺呂蔓菱部分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呂蔓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 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詐取如起 訴書附表陳禹任及黃翎茹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 收,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成立調解,此詳 前述,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亦於調解筆錄中表示願拋棄其 餘民事請求權,衡情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應已參酌渠等實 際損失狀況,及被告受有不當利得應付出之代價,以量定賠 償數額,縱被告未為履行,上開調解筆錄仍得為民事強制執 行名義,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於 本案若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 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 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欄別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附表被害人黃翎茹「108 /09/02」該筆「匯款帳號」欄 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 000-00000000000000(陳禹任)
附表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一 新臺幣4,600,000 元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呂蔓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7號
被 告 柯能耀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威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能耀平時以經營網路球鞋代購為業,並招攬羅百伸、林宇 彥、鍾宇菱、陳季萾、靳佩嵐等人投資其事業,因經營失利 無法給付上開投資人本金及利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向陳禹任、呂蔓 菱、黃翎茹3人佯稱其經營進口精品球鞋,如投資資金進貨 轉售,可獲取2成至3成利潤等語,邀約陳禹任等3人投資, 致陳禹任等3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之時間、地點,以附 表方式交付款項予被告,或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羅百伸等人帳 戶,柯能耀即利用陳禹任等3人交付之款項清償對羅百伸等 人之債務。嗣陳禹任等3人遲未獲取分紅,經質問柯能耀後 ,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禹任、呂蔓菱及黃翎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柯能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向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邀約投資潮牌鞋子買賣業務,並取得其等如附表所示投資款項,惟得款後多數支付積欠羅百伸、林宇彥等人之債務及個人開銷,事後有簽發借據和自白書予告訴人黃翎茹、陳禹任等事實。 二 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三 被告簽發自白書及借據各1紙 佐證被告向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借款,並有自白所借款項有2/3用來償還債務,其餘作為個人開銷等語。 四 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所提供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 佐證告訴人陳禹任等3人交付附表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 附表所示多次騙取各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 ,於相近時間為之,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而被告就各 告訴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詐欺所得之款項,為被告 犯罪所得之物,尚未返還告訴人3人之部分,請依法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韋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鈺惠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害人 給款日期 時間 交付方式 詐騙金額 匯款帳號 交付地點 陳禹任 108/03/12 13:00 臨櫃匯款 8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3/14 匯款 24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3/20 15:30 臨櫃匯款 12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3/21 10:20 匯款 3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4/01 20:54 面交 33萬6,000 無 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 108/04/02 匯款 1萬2,000 無 108/04/03 20:22 匯款 3萬 無 108/04/04 00:11 匯款 3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4/10 15:13 面交 15萬 無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8/04/13 17:26 手機轉帳 6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4/14 16:05 手機轉帳 4萬5,000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4/15 14:50 臨櫃匯款 18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4/17 10:41 臨櫃匯款 17萬 000-00000000000000 (林宇彥) 108/04/17 10:41 臨櫃匯款 32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4/17 10:41 臨櫃匯款 11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4/18 11:25 臨櫃匯款 16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5/10 12:30 臨櫃匯款 10萬 000-00000000000 (陳季萾) 108/05/10 15:24 臨櫃匯款 30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5/10 15:33 手機轉帳 5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5/10 23:58 面交 24萬 無 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 108/05/13 23:22 匯款 1萬6,000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5/15 15:15 臨櫃匯款 30萬 000-00000000000000 (鍾宇菱) 108/05/15 15:15 臨櫃匯款 20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5/31 21:31 匯款 5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5/31 21:33 匯款 5萬 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6/03 11:42 臨櫃匯款 30萬 000-00000000000000 (黃翎茹) 108/06/13 23:19 面交 105萬 無 桃園市中壢區長沙路7-11超商 108/06/19 18:24 面交 140萬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108/07/01 15:10 面交 110萬 無 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 108/07/02 14:35 臨櫃匯款 25萬 000-00000000000000 (鍾宇菱) 108/07/02 14:36 臨櫃匯款 30萬 000-00000000000000 (鄒年翔) 108/07/17 15:42 臨櫃匯款 51萬 000-00000000000000 (林宇彥) 108/07/23 13:06 臨櫃匯款 60萬 000-00000000000000 (鄒年翔) 108/07/25 11:12 臨櫃匯款 40萬 000-00000000000000 (林宇彥) 108/07/29 10:30 面交 190萬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108/08/04 12:57 面交 40萬 無 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57巷附近全家超商 108/08/12 15:54 臨櫃匯款 4萬 000-000000000000 (許麗珠) 108/08/12 15:55 臨櫃匯款 26萬 000-00000000000000 (陳冠霖) 108/08/15 15:35 面交 160萬 無 桃園市○○區○○街000號 108/08/19 14:00 面交 338萬 無 桃園市中壢區憲兵隊對面麥當勞 108/10/04 18:57 面交 100萬 無 桃園高鐵站 總計 1786萬9000 黃翎茹 108/06/22 15:12 匯款 3萬 000-00000000000000 (靳佩嵐) 108/06/26 11:51 臨櫃匯款 19萬 000-000000000000 (靳佩嵐) 108/06/27 11:16 手機轉帳 8萬4,000 000-000000000000 (靳佩嵐) 108/07/05 臨櫃匯款 12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7/13 12:22 面交 77萬7,500 無 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108/07/29 20:49 面交 47萬6,500 無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8/08/21 15:06 臨櫃匯款 35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8/24 17:00 面交 62萬5,000 無 108/09/02 12:43 臨櫃匯款 1萬 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108/09/02 22:02 匯款 3萬 000-00000000000000 108/09/02 22:07 匯款 1萬4,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詠濬) 總計 270萬7,000 呂蔓菱 108/08/30 11:00 臨櫃匯款 135萬 000-00000000000000 (陳禹任) 108/08/30 15:00 面交 130萬 無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 108/09/01 15:30 手機轉帳 40萬 000-00000000000000 108/09/01 15:41 手機轉帳 10萬 000-00000000000000 108/09/01 16:30 面交 40萬 無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 108/09/05 19:00 面交 50萬 無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 108/09/05 20:45 手機轉帳 20萬 000-00000000000000 (黃翎茹) 108/09/06 13:14 手機轉帳 16萬 000-00000000000000 (陳禹任) 108/09/06 15:00 面交 19萬 無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 總計 4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