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12號
TYDM,108,附民,312,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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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潘建國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詹育哲
廖清鴻
黃盛宏
上列被告詹育哲廖清鴻黃盛宏黃盛宏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載為提供帳戶之人,且經原告認與被告詹育哲廖清鴻為共同侵
權行為之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潘建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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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