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03號
TYDM,108,訴,803,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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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秀慧


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8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前之期間,以其 長女黃宜芸名義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奶粉之訊 息,及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不特定人聯 繫下單,並提供黃宜芸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宜芸名下帳戶)供買家匯款 ,即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前開訊息。適丙 ○○於前開期間內某日上網瀏覽該拍賣網站之販賣奶粉訊息後 ,即向乙○○購買1箱(共12罐)不明廠牌奶粉,乙○○有全數 出貨,因而取得丙○○之信任。因乙○○仍在Yahoo奇摩拍賣網 站刊登販售奶粉訊息,丙○○乃於105年3月3日起至同年月10 日前間之某日,再傳送訊息至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向乙○○購 買21箱美強生奶粉,詎乙○○明知其並無足夠貨源可供於網路 上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仍與丙○○約定以18萬7,320元出售21箱 (1箱12罐)美強生奶粉,致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遂 依乙○○指示,於105年3月10日,以曹佳玲名義將18萬7,320 元匯至乙○○所持用之黃宜芸名下帳戶(黃宜芸所涉犯行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2人復議 定就前開奶粉數量分次出貨。嗣乙○○收到該筆款項後,屢經 丙○○傳送訊息至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及寄送電子郵件至乙○○ 以「和小姐」自稱之電子郵件信箱「smatZZ000000000@gmai 1.com」催促出貨,卻以其已將貨物寄出,但物流業者將貨 物寄失,或以其罹患急性腸胃炎住院等不實事由推拖,而僅 出貨26罐(起訴意旨認已出售5箱,尚有錯誤,詳理由欄之 說明)美強生奶粉予丙○○,剩餘數量之奶粉則均未寄出,亦



未退還款項,丙○○始悉受騙。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供述證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 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乙○○之辯護人就下列第一、㈡ 點所示供述證據外之其餘供述證據,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 中陳明: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74頁);此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 303至310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 禦權,已受保障,故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㈡、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 第174頁)。本院審酌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其 就本案案發經過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與警詢時陳述之 內容並無不符,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 定情形存在,且無引用其於警詢時陳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告訴人於警詢時之前開陳述,無證 據能力。惟告訴人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令其具 結且簽具結文,此有結文在卷可佐(見106年度偵字第20815 號卷【下稱偵20815號卷】第77頁,108年度他字第1850號卷 【下稱他1850號卷】第15頁、第54頁),而被告及辯護人迄 未就告訴人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述部分,提出有何具有顯不可 信之證據資料,本院依卷內現存證據,亦查無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是告訴人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並 經合法調查,自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二、非供述證據
  本案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



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有提供其長女黃宜芸名下帳戶供網路拍賣 買家匯款,及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 繫下單。嗣與告訴人約定以18萬7,320元出售21箱(1箱12罐 )美強生奶粉,並指示告訴人將18萬7,320元匯至黃宜芸名 下帳戶,且與告訴人議定就前開奶粉數量分次出貨,而其亦 自稱為「和小姐」透過「smatZZ000000000@gmai1.com」之 電子郵件信箱與告訴人聯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以網際網 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其並 未在Yahoo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奶粉之訊息,告訴人是先向 其購買1箱奶粉,但其沒有貨,就退款給她,之後告訴人又 打電話與其聯絡並表示欲購買美強生奶粉,並非是告訴人上 網看到其販售奶粉訊息,才與其聯絡,其也有跟廠商調貨及 出貨給告訴人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經營網拍時,有正常 銷售、出貨,並非虛偽經營,告訴人向被告訂購之21箱奶粉 ,原約定一次性給付,但雙方議定變更為依告訴人指示分次 出貨,而被告有持續出貨予告訴人及告訴人指定之客戶,並 無詐欺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提供其長女黃宜芸名下帳戶供網路拍賣買家匯款,及 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繫下單。嗣與 告訴人約定以18萬7,320元出售21箱(1箱12罐)美強生奶粉 ,並指示告訴人將18萬7,320元匯至黃宜芸名下帳戶,且與 告訴人議定就前開奶粉數量分次出貨,而其亦自稱為「和小 姐」透過「smatZZ000000000@gmai1.com」之電子郵件信箱 與告訴人聯繫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 坦認屬實(見106年度偵緝字第2648號卷【下稱偵緝卷】第8 8頁反面,他1850號卷第44頁、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本院 卷二第166至17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長女黃宜芸、證人即 被告前夫黃孝華、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 見偵緝卷第54頁反面;偵緝卷第106頁反面;偵20815號卷第 75頁,他1850號卷第12頁反面)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 人間訊息對話紀錄之擷圖、黃宜芸名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 閱查詢單在卷可佐(見偵20815號卷第25至27頁、第83頁, 偵緝卷第6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跟乙○○是在拍賣網 站認識,我們都是透過訊息、電話與電子郵件聯絡。我先跟



乙○○購買1箱共12罐奶粉,她有正常出貨。我於105年3月初 在拍賣網站上向乙○○購買21箱美強生奶粉,在105年3月10日 上午以「曹佳玲」名義將18萬7,320元匯至黃宜芸郵局00000 000000000帳號帳戶,並與她約定以郵局分次寄送奶粉,約 定內容是我要乙○○出貨幾箱就出幾箱,但她就沒有正常出貨 ,過了半個多月,我都沒有收到奶粉,我有問她奶粉為什麼 沒有到齊?乙○○說奶粉被物流業者搞丟,之後我於106年2月 28日向乙○○要求出貨,她說連假後即106年3月1日會出貨給 我,但我還是沒有收到貨物,我有向乙○○請求退款,但她沒 有答應退款,我也有跟乙○○說要解約,但她不同意,我只能 繼續等。我又一直等到快5月(按即106年5月),懷疑乙○○ 沒有奶粉給我,我才提告等語(見偵20815號卷第75頁及反 面,他1850號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52頁反面);復於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跟乙○○是透過Yahoo平台認識,我 有先跟她購買1箱(共12罐)奶粉給我女兒喝,她有正常出 貨。我因為與乙○○交易過1次,遂於105年3月3日傳訊息向她 訂購奶粉,她當時仍在前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美強生奶粉的 訊息,她在Yahoo拍賣網站賣奶粉之訊息有寫到奶粉品項、 價格,我是以18萬7,320元向她購買21箱美強生奶粉,於105 年3月10日上午將18萬7,320元匯至她指定之黃宜芸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為我與另外1名廠商交易所 收到的奶粉毀損嚴重,擔心乙○○寄給我的奶粉也會毀損,才 與她約定分次性交貨,而她也同意。她有發訊息向我表示她 的貨源廠商是藥局、美強生廠商。我有去藥局詢問,藥局人 員表示如果不是透過奶粉廠商,是不可能一次拿到這麼多數 量的奶粉,且乙○○也有在其自稱「和小姐」的電子郵件中向 我表示她已經請「廠商調貨」給我,所以我才認為她是直接 透過美強生奶粉廠商直接拿貨賣給我,也認為我可以準時領 到貨。但她沒有正常出貨,卻向我表示她有將貨物寄出,是 物流業者把貨物寄丟,或向我表示她急性腸胃炎住院而無法 寄貨,而她不曾出示過貨物的寄件單給我,我也沒有收過物 流公司的寄件遺失賠償金。我知道一般廠商收到錢後就不會 退款,才沒有因為乙○○於105年8月間一直沒有出貨而與她解 約,直到106年3月15日,我再向她要求出貨,但還是沒有收 到奶粉,因為乙○○未出貨很多次,我才向她要求退款,但她 也沒有答應,我才懷疑她在詐騙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9 至255頁)。觀諸告訴人對於被告究係如何取信於其、其如 何向被告訂購奶粉、匯款至黃宜芸名下帳戶之過程,及其為 何在被告未依約出貨之情形下,仍持續向被告要求出貨而未 逕行要求退款之原委,歷次所述並無矛盾之處,並有被告與



告訴人間訊息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往來內容之擷圖附卷可參 (見偵20815號卷第29至70頁)。此外,黃宜芸名下帳戶之 歷史交易清單確有「曹佳玲」匯款18萬7,320元入帳之交易 紀錄,此有前開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見偵20815號卷第8 3頁),且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告訴人間訊息對話紀錄 及電子郵件往來內容,當告訴人向被告詢問為何遲遲未收到 奶粉時,被告卻以物流業者寄錯、寄丟、超過尺寸未收件、 未收走貨物、寄送地址模糊遭退回,甚或以其急性腸胃炎住 院等不實理由推拖,核與告訴人之證述相符。況且,被告曾 於105年8月19日傳送電子郵件向告訴人表示:「請您和買家 們約禮拜一好嗎?奶粉都進來了,都是2018/12月份的。我 急性腸胃炎脫水住院。明天出院後,幫妳寄黑貓。星期天就 會送達。」(見偵20815號卷第42頁),復於106年2月26日 發訊息向告訴人表示:「我急性腸胃炎正在榮總住院,明天 回您。」(見偵20815號卷第28頁),惟被告自105年8月1日 起至106年3月31日止,均未曾至榮總看診或住院,僅有至診 所就診之紀錄,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健保桃字第 1103009976號函檢附被告之就診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 第286至287頁),益徵被告二度向告訴人所稱因住院而無法 寄貨云云,均屬不實之託詞。是告訴人上網瀏覽被告在Yaho 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奶粉之訊息後,即向被告購買1箱( 共12罐)不明廠牌奶粉,因被告有全數出貨,而取得其信任 ,且被告仍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奶粉之訊息,乃 於105年3月3日起至同年月10日間之某日,再傳送訊息向被 告約定以18萬7,320元購買21箱美強生奶粉,並於105年3月1 0日以曹佳玲名義將18萬7,320元匯至被告指示之黃宜芸名下 帳戶,2人復議定就前開奶粉數量分次出貨,而被告收到該 筆款項後,屢經其催促出貨,卻以已將貨物寄出,但物流業 者將貨物寄失,或罹患急性腸胃炎住院等不實事由推拖之事 實,足堪認定。
㈢、至於告訴人於偵訊中固證稱:乙○○沒有正常出貨,我收到的 奶粉只有一部分,最後只有收到14罐,即被告只寄給我1次 ,與寄給我的客戶1次,總計是14罐奶粉等語(見偵20815號 卷第75頁反面,他1850號卷第52頁反面);復改稱:我剛剛 實際照資料算過,被告實際寄給我兩箱3號共24罐,2罐1號 、2罐2號,1罐3號(按即總共29罐)之奶粉,我總共只收到 這些奶粉等語(見他1850號卷第55頁反面)。惟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8月下旬(按即105年8月下旬)有 收到14罐奶粉及2、3樣玩具,收到的日期就是託運單蓋的日 期,該14罐奶粉係混搭美強生1號奶粉跟美強生3號奶粉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46頁)。復經檢察官詢之被告曾於105年8 月21日傳送電子郵件向其表示:「明天您會收到4件包裹( 郵局快捷和黑貓宅急便各2件)。」(見偵20815號卷第44頁 ),及其於105年8月25日曾傳送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我 買21箱剩下的16箱奶粉,我分4-5次拿」(見偵20815號卷第 58頁),是否表示其有收到被告寄出之4箱奶粉?則證稱: 我以為乙○○有幫我寄出4箱奶粉,但我沒有拿到,我只有收 到14罐奶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7頁)。再經辯護人 詢之其曾於106年3月15日傳送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我可 能要再多1箱1號,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曾鈺 香……」(見偵20815號卷第65頁),及其於偵訊中曾證稱被 告總共出貨2箱又2罐奶粉,表示其實際收到奶粉數量為2箱 又2罐奶粉?即證稱:我想起來了,乙○○中間有直接幫我寄 奶粉給我的客人過,她有出貨給我的就是2箱又2罐奶粉,其 中是包含她直接寄貨給我的客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0至2 51頁)。另經審判長詢之其曾於105年8月25傳送電子郵件向 被告表示:「4箱東西在哪?我只收到14罐,隔了2天,還是 沒看到東西?怎麼可能那麼久?黑貓跟郵局都是最快的」, 是否表示其未曾收到被告寄送的4箱包裹?仍證稱:我沒有 收到4箱奶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54頁)。又被告自承 卷附以黃宜芸名義寄送奶粉予告訴人之郵局託運單係其所寫 (見本院卷二第169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1罐奶粉重量為900公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6頁),參 酌前開郵局託運單上記載「黃宜芸」、「內裝物品:奶粉」 、「重量:17.25公斤」,該託運單所蓋印之收寄局郵戳日 期為「22.08.16」(按即為105年8月22日),此核與告訴人 證稱其收到14罐奶粉之日期為105年8月下旬相符,且以單罐 奶粉為900公克之重量計算,不計空罐重量,14罐奶粉之重 量已達12.6公斤(計算式:900公克×14罐÷1000公克=12.6公 斤),加計2至3樣玩具及外包裝後之重量,亦與前開託運單 上記載之17.25公斤重量相近,此有該郵局託運單在卷可佐 (見偵20815號卷第9頁)。益徵告訴人僅有收受被告於105 年8月16日寄出之14罐奶粉,且被告亦僅另於106年3月15日 依告訴人指示寄送1箱(共12罐)奶粉予其客戶,即被告確 僅有出貨合計26罐奶粉予告訴人,至臻明確。起訴意旨認被 告已出貨5箱奶粉予告訴人,容有錯誤,附此敘明。㈣、綜上所述,苟被告主觀上未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焉會當告訴 人向其詢問為何遲遲未收到奶粉時,卻以物流業者寄錯、寄 丟、超過尺寸未收件、未收走貨物、寄送地址模糊遭退回, 甚或以其急性腸胃炎住院等不實理由推拖,足認被告確明知



其並無足夠貨源可供於網路上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對告訴人 為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至臻明確。
㈤、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於偵訊中先供稱:我未在奇摩網站販賣奶粉,未使用過 黃宜芸名下帳戶,且出售21箱奶粉予告訴人,未向告訴人收 受18萬7,320元,亦無使用「smatZZ000000000@gmai1.com」 之電子郵件信箱與告訴人聯繫云云(見偵緝號卷第88反面至 第89頁反面);經檢察官質之其曾於103年至106年間從事網 路拍賣,並於103年7月間直至106年1月間,使用黃宜芸名下 帳戶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售嬰幼兒奶粉後,旋改稱其只有在 露天拍賣網站上販售嬰幼兒奶粉,未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賣過 奶粉云云(見他1850號卷第43頁反面);經檢察官再質之其 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之案件中,就其網路拍賣帳戶資 料所留存之寄件人姓名為黃宜芸,本案告訴人提供之寄件人 姓名亦為黃宜芸,並提示以黃宜芸名義,手寫手機門號為00 00-000-000號、內裝物品為奶粉、重量17.25公斤、收件人 為丙○○之郵局託運單(見偵20815號卷第9頁),以及其與告 訴人間訊息之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見偵20815號 卷第25至70頁)後,始再改稱:我有使用黃宜芸帳戶販賣奶 粉給告訴人,告訴人也有匯錢至黃宜芸帳戶,我是斷斷續續 給貨,且與告訴人就交付之奶粉總箱數有爭執,但我已經出 貨給告訴人10幾箱奶粉云云(見他1850號卷第44頁反面、第 52頁反面、第53頁);嗣於本院訊問中復再改稱告訴人是先 跟我買1箱奶粉,但我沒有貨了,我就退款給她,之後告訴 人又打電話給我表示要買美強生奶粉,並不是她上網看到我 販賣奶粉訊息才跟我聯絡,我都有出貨給她,只剩下5萬元 的貨還沒給她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12頁、第168頁),其前 後供述不一,已見情虛。
2、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這筆交易( 按即本案告訴人向被告購買21箱奶粉)之前,還有跟乙○○成 交過1筆交易,是買給我女兒喝的奶粉,乙○○是在Yahoo拍賣 網站上做為賣家,刊登她要賣奶粉的訊息,所以任何人都可 以看到。因為之前有跟她交易過1次,所以本案這筆交易我 就直接發訊息跟她訂貨,而她這時候還是在Yahoo拍賣網站 上刊登賣奶粉的訊息,我記得被告有在Yahoo拍賣賣場上賣 美強生奶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2頁、第252頁),被 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亦供稱:我有使用黃宜芸名 下帳戶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奶粉等語(見偵緝卷第88頁反 面,本院卷二第166至167頁),而黃宜芸名下帳戶係於104



年1月30日解除異常交易帳戶設定可供提款及匯款之用,此 有黃宜芸名下帳戶之存簿變更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 (見偵20815號卷第17頁、第19至24頁、第81至84頁),再 參諸被告於105年8月16日亦係以「黃宜芸」名義寄送奶粉予 告訴人,並發送訊息告知告訴人匯款帳號為「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黃宜芸」,此有上開郵局託運單及被告與告 訴人間訊息對話紀錄之手機擷圖在卷可佐(見偵20815號卷 第9頁、第25頁),果若被告未以其長女黃宜芸名義在Yahoo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美強生奶粉之訊息,告訴人豈有可能在 其手機中將被告之姓名直接輸入「美強生黃s」(見偵20815 號卷第25頁),更不可能於105年3月10日將高達18萬7,320 元訂購21箱美強生奶粉之款項匯至「黃宜芸」名下帳戶,足 證被告係於104年1月30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前之期間,以其 長女黃宜芸名義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奶粉之訊 息,及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不特定人聯 繫下單,並提供黃宜芸名下帳戶供買家匯款,即以網際網路 為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前開訊息,洵無疑義。被告辯稱 :其並未在Yahoo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奶粉之訊息,告訴人 是先向其購買1箱奶粉,但其沒有貨,就退款給她,之後告 訴人又打電話與其聯絡並表示欲購買美強生奶粉,並非是告 訴人上網看到其販售奶粉訊息,才與其聯絡云云,不足採信 。
3、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其急性腸胃炎正在榮總住院,因此未能 如期出貨(見偵20815號卷第28頁、第42頁),惟被告自105 年8月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均未曾至榮總看診或住院, 僅有至診所就診之紀錄,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健 保桃字第1103009976號函檢附被告之就診紀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二第286至287頁),經審判長質之其為何要以「急性 腸胃炎正在榮總住院」之理由欺騙告訴人無法出貨,亦坦認 這就是一種藉口等語屬實(見本院卷二第312頁)。再參諸 自告訴人於105年3月10日將18萬7,320元匯至被告所持用之 黃宜芸名下帳戶起,直至告訴人於106年3月28日向臺中市警 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提出詐欺告訴之前(見偵20815號卷 第4頁及反面),被告本應出貨合計21箱(1箱12罐,共252 罐)奶粉予告訴人,然經告訴人多次詢問為何仍未收到奶粉 ,卻以各種不實理由搪塞,且僅出貨26罐奶粉予告訴人,自 難認被告有履約之真意
4、被告於偵訊中雖辯稱:我不只給付1次奶粉,我有寄好幾次, 其中包括寄給告訴人的,以及直接寄給告訴人的客戶云云( 見他1850號卷第52頁反面),經檢察官質之其有無留存寄貨



單,先辯稱:我搬過很多次家,所以資料都沒留著云云(見 他1850號卷第52頁反面),旋又改稱:我拿的出來出貨以及 貨物延遲的相關單據云云(見他1850號卷第53頁),復再改 稱:我寄丟的貨物奶粉,有一些後來有找到,只有1次確實 寄丟云云(見他1850號卷第55頁反面),復即改稱:我在入 監服刑時,房東將我的東西都清理掉了,我沒辦法提出出貨 以及貨物延遲的相關單據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75頁),其 前後供述不一,委難採信。再參諸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告訴 人間訊息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被告曾向告訴人多 次表示物流業者寄錯或寄丟(見偵20815號卷第32、38、51 頁),然果若物流業者曾將貨物寄丟,致其與告訴人發生爭 執,為能向物流業者查詢貨物去向及釐清貨物遺失之賠償數 額,理應妥善留存出貨或貨物延遲之相關單據,豈有可能讓 此事一再發生,更不可能當告訴人數次對其有無寄出貨物乙 節有所懷疑時(見偵20815號卷第53頁、第68頁),卻虛以 委蛇,以上開不實理由推託搪塞。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 告有跟廠商調貨及出貨給告訴人,且被告經營網拍時,有正 常銷售、出貨,並非虛偽經營,告訴人向被告訂購之21箱奶 粉,原約定一次性給付,但雙方議定變更為分次依告訴人指 示出貨,而被告有持續出貨予告訴人及告訴人指定之客戶, 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均屬無稽。
㈥、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無非係虛狡卸責之詞,俱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刑之減輕部分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矧之利用網際網路之加 重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認此種詐騙類型常造成廣大民眾受騙 ,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故認有 加重處罰之必要,就此類詐欺犯行之法定刑提高至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審酌被告雖以利用網際網路方式訛詐買 家,且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固高達為18萬7,320元,然就本案 犯罪情節觀之,僅有告訴人1名買家遭被告以上開方式訛詐 而受有損失,且被告已於110年9月15日當庭賠償告訴人7萬 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33至234頁 ),確有減輕告訴人之損失,此與本罪立法目的係規範行為



人利用網際網路方式從事大規模詐騙行為尚有不同,本院認 若仍科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重,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竟以上開 方式詐騙告訴人,所為殊屬不該,而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高 達18萬7,320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其犯後仍一再飾詞狡 辯,全然否認上開犯行,未見有何悔意,又其雖已於110年9 月15日賠償告訴人7萬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二第233至234頁),惟仍有9萬6,230元尚未返還告訴 人(金額計算詳見沒收部分),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 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 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 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 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 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 關於沒收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告訴人僅有收受被告寄出之14罐奶粉,被告亦僅另依 告訴人指示寄送1箱(共12罐)奶粉予其客戶,即被告僅有 出貨合計26罐奶粉,業如前述。參以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具結證稱:乙○○賣我的美強生1號、2號奶粉,價格都是 單罐820元,美強生3號奶粉的價格則是單罐590元,1箱有12 罐,21箱奶粉之全部價錢為18萬7,320元。我有收到14罐奶 粉,該14罐奶粉係混搭美強生1號奶粉跟美強生3號奶粉;她 另外直接寄1箱美強生1號奶粉給我的客人,全部共2箱2罐奶 粉等語(見偵20815號卷第75頁反面,他1850號卷第52頁反 面,本院卷二第241頁、第245至246頁、第250至251頁、第2 54頁),是告訴人收受之14罐奶粉,乃係混搭美強生1號奶 粉及美強生3號奶粉,惟因混搭之數量無從得知,以最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爰認被告係以「13罐單價為820元之美強生1 號奶粉,及1罐單價為590元之美強生3號奶粉,合計1萬1,25 0元(計算式:820元×13罐+590元×1罐=1萬1,250元)」混搭 後,寄送予告訴人;並認被告係寄送單價較高之美強生1號 奶粉1箱(共12罐)予告訴人指定之買家,共9,840元(計算 式:820×12罐=9,840元),是被告總計出貨26罐美強生奶粉 予告訴人之金額合計2萬1,090元(計算式:1萬1,250元+9,8 40元=2萬1,090元)。而告訴人因遭被告詐騙將18萬7,320元 匯至被告所持用之黃宜芸名下帳戶,經被告出貨26罐奶粉即 2萬1,090元後,仍有16萬6,230元尚未返還告訴人(計算式 :18萬7,320元-2萬1,090元=16萬6,230元),即屬被告本案 違法行為所得。又被告業於110年9月15日賠償告訴人7萬元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33至234頁) ,是被告以上開訛詐方式獲取之犯罪所得即為16萬6,230元 ,而其中「7萬元」確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就該7萬元,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告訴人與 被告達成調解時,雖已聲明就本案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見本院卷二第233頁),然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 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既被告仍有9萬6,230元尚未返還 告訴人(計算式:16萬6,230元-7萬=9萬6,230元),咸屬被 告本案違法行為所得,雖未據扣案,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鈺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與告訴人間訊息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往來內容)日期 發送者 內容 出處 105年5月16日 告訴人 提貨我必須跟公司一次提走,還是可以分開提貨? 偵20815號卷第30頁。 被 告 可以分次領。 105年6月29日 告訴人 給我3號,12罐。 偵20815號卷第32頁。 被 告 轉錯站了,明天中午會送達。 105年7月5日 告訴人 我好像還沒收到。 偵20815號卷第31頁。 被 告 我寄的,所以不太容易出錯才是。我人在外地。明天趕回去幫妳查。 105年7月27日 告訴人 盡快幫我寄1號1箱,應該不會又轉錯站吧? 偵20815號卷第33頁。 被 告 我後天去提貨寄給您。 105年7月29日 告訴人 幫我寄了嗎? 偵20815號卷第34頁 被 告 還沒有,27號有回覆您後天,也就是今天29號才提貨寄出。 105年8月2日 告訴人 我還沒收到,3號可以再1箱嗎? 偵20815號卷第35頁。 被 告 我人在臺南。後天回去後立即幫您處理。 105年8月3日 告訴人 你都是寄哪一間,怎麼覺得都寄的很慢,臺灣不是通常都隔天到嗎? 偵20815號卷第36頁。 被 告 如果時間上可以就郵局寄出。如不行都是用龍鐽物流。因為您的商品不是一次運送的,且都沒跟您收運費,所以都是用龍鐽物流寄送。 105年8月6日 告訴人 原來…不過我到現在都沒有收到貨,一直沒辦法給人。 偵20815號卷第37頁。 被 告 物流公司休假。星期一幫您查詢。另外也會同時寄出1箱3號奶粉。 105年8月8日 告訴人 今天幫我查一下,快2個禮拜了。 偵20815號卷第38頁。 被 告 好像遺失了。我已請廠商先調給我。今天傍晚會重新補寄給您。後天即可收到1號和3號各1箱。 105年8月11日 告訴人 今天會到嗎?今天是我最後1天要出貨給別的媽媽。好像15天了。 偵20815號卷第39頁。 被 告 中午我還有問,物流公司說快到了。還沒收到嗎? 105年8月14日 告訴人 我現在有好幾筆單要出,有點麻煩,不然妳給我好了,我自己處理。 偵20815號卷第40頁。 被 告 昨天我沒帶到手機,現在回來才看到。今天已有行程。明天幫您送過去,大概下午4點左右方便嗎? 105年8月16日 被 告 寄出去囉! 偵20815號卷第42頁。 105年8月19日 告訴人 我要退奶粉,都沒有給我,晃點其他媽媽好幾次了,我要怎麼賣? 偵20815號卷第42頁。 被 告 請您和買家們約禮拜一好嗎?奶粉都進來了,都是2018/12月份的。我急性腸胃炎脫水住院。明天出院後,幫妳寄黑貓。星期天就會送達。 105年8月21日 告訴人 不是今天收到?是今天寄出嗎?不要說客人,我都快抓狂了,我也沒奶粉了,訂了多久了? 偵20815號卷第44頁。 被 告 昨天寄的,但超過尺寸,黑貓宅急便退回,今天又重新寄出。為了怕又出意外,我還特地到假日郵局多寄2件包裹以防萬一。明天您會收到4件包裹(郵局快捷和黑貓宅急便各2件)。 被 告 先前物流公司遺失1箱奶粉,45天後會退款。屆時入帳後,我再退給您(變相成交1箱)。 偵20815號卷第45頁。 105年8月22日 告訴人 我剛收到1箱,有玩具那箱。 偵20815號卷第47頁。 被 告 每1箱都有玩具,因為不知道哪箱會先到,所以全部都有放玩具。 105年8月24日 告訴人 奶粉是一起寄的嗎?還沒收到? 偵20815號卷第48頁。 被 告 妳只有收到其中1件的意思嗎? 105年8月25日 告訴人 臺灣寄東西不都是隔天到嗎?為什麼跟妳訂的,老是有問題?麻煩把貨款退還我,太久了,到底有沒有奶粉?我從來沒有買東西這麼久收不到。 偵20815號卷第49頁。 被 告 當初我因為考慮到效期問題,所以問您是否真的要1次拿,分批運送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明天我算一下,還剩下多少數量,星期一1次全給您。 被 告 星期一前我會請廠商準備好,請務必告訴我奶粉要寄送的地址。一次送達的,我們有專人配合不會失誤。 偵20815號卷第50頁。 告訴人 妳當初說1個禮拜內會到貨,其他媽媽等了那麼久,我都快被罵死了,現在全部取消訂單去跟別人買,請問我要賣給誰? 偵20815號卷第51頁。 被 告 包裹遺失,物流公司會賠,但如果物流公司1個月內找到了,賣家認賠。您說您沒收到,我二話不說先補寄。遺失物件是常有的。 被 告 理賠金下來,普遍要2至3個月,物流公司跟我說約45天。禮拜一我直接出貨給您。 偵20815號卷第52頁。 告訴人 出示妳的寄件單。 偵20815號卷第53頁。 被 告 我現在在南部,收據在桃園。下個月中會回桃園。我會po給您。星期一我一樣會請廠商全數送達給您。 偵20815號卷第53頁。 告訴人 4箱東西在哪?我只收到14罐,隔了2天還是沒看到東西? 偵20815號卷第54頁。 被 告 今天有請廠商先寄過去了。明天晚上會送達。 偵20815號卷第60頁。 105年8月27日 告訴人 麻煩以後出貨給我單號。因為還沒收到貨,太久了。 偵20815號卷第61頁。 105年8月29日 告訴人 禮拜一了,妳要幫我問看看東西在哪嗎? 偵20815號卷第62頁。 被 告 黑貓宅配的人員沒來收走,所以商品還在管理室。郵局1件您收到了,另件地址模糊被退回。廠商寄的,應該今明2天會收到。 105年10月29日 告訴人 有消息了嗎? 偵20815號卷第63頁。 105年12月9日 告訴人 好幾個月了,不是嗎? 被 告 對方說他們的尿布和奶粉全被查扣(地道被發現) 106年2月19日 告訴人 有收到嗎?我還有多少奶粉? 偵20815號卷第64頁。 106年2月20日 被 告 這幾天我回家後,看一下在回報妳數量好嗎? 106年2月26日 被 告 我急性腸胃炎正在榮總住院,明天回您。 偵20815號卷第28頁。 告訴人 我需要1箱1號,家裡沒奶粉了。跟3箱3號寄到物流公司。 被 告 228連假,廠商休息。最快3/1才能處理。 106年3月12日 告訴人 怎麼都沒消息啊? 偵20815號卷第64頁。 被 告 廠商沒回我。星期一我在追一下。 106年3月15日 告訴人 我可能要再多1箱1號,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地址詳卷),曾鈺香,指定中午前到貨。 偵20815號卷第66頁 106年3月16日 告訴人 廠商有沒有說,這幾天到底幾號會到啊? 被 告 星期一就會出貨。 106年3月17日 告訴人 什麼時候到? 偵20815號卷第70頁。 106年3月21日 告訴人 還沒收到,明天會到嗎?明天一定要到,太久了啦。 106年3月21日 告訴人 他確定有寄嗎?明天中午給我寄出的所有單號,我要查東西在哪裡了。 106年3月23日 告訴人 依然沒有到。麻煩3天內將款項退給我。上次也是這樣,我還是跟其他人拿貨吧。無法再配合,太久了,而且上次也是這樣。 偵20815號卷第68頁。 被 告 請再給我1次地址好嗎,明天我自己去廠商那拿奶粉幫妳寄出。 被 告 剩餘奶粉全數,不含例假日,15天內一次送達府上。 偵20815號卷第69頁。 106年3月23日 告訴人 黃小姐,麻煩3天內將款項退給我,都沒回我,上次也是這樣,我還是去跟別人拿貨吧。 偵20815號卷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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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