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杜晴鐘
代 理 人 杜榮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杜晴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5月31日 51,57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