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號
SCDV,111,除,1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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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2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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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