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號
SCDV,111,補,97,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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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曾昭榮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使
用,請求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惟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未經
實測,暫依原告主張遭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新臺幣(下同)314萬2,080元(計算式:98.19㎡3萬2,00
0元=314萬2,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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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