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1號
SCDV,111,補,51,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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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洪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春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以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主張兩造買賣該不動產約
定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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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