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泉鑫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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