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6號
SCDV,111,補,106,202201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泉鑫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