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葉俊顯
訴訟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陳正翔
范植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翔、范植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土地按
起訴時民國111年1月17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如下為新臺幣(
下同)1,030,802元:
1、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4,436.9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569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420,769
元【計算式:(4,436.93x569x1/6)=420,769,元以下四捨五
入)】。
2、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1,47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767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188,401元
【計算式:(1,473.8x767x1/6)=188,401,元以下四捨五入)
】。
3、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1,512.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558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140,675
元【計算式:(1,512.63x558x1/6)=140,675,元以下四捨五
入)】。
4、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1,155.6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458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88,212元
【計算式:(1,155.61x458x1/6)=88,212,元以下四捨五入)
】。
5、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2,185.6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450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163,925
元【計算式:(2,185.67x450x1/6)=163,925,元以下四捨五
入)】。
6、新竹縣○○鄉○○段00地號,面積384.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450元,原告應有部分1/6,核計為28,820元【
計算式:(384.26x450x1/6)=28,820,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合計1,030,802元【計算式:(420,769+188,401+140,675+88
,212+163,925+28,820)=1,030,8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