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7號
SCDV,111,法,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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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朝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朝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0年9月10日110年第2次董事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 在案,爰提出新竹市政府111年1月7日府教社字第111001409 2號函、財團法人新竹市朝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110 年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新 竹市朝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及修訂條文對 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 」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 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 ,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 ,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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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