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杜艷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張婉娟律師
原告與被告沈志勳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