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號
SCDV,111,司促,8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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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朱立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
金額為749007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7年1月21日即未再繳款
,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
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
為信用貸款契約。
二、相對人於9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9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後經協議變更按年利率3.88%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
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2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
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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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