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9號
SCDV,111,司促,449,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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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
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三
、相對人至民國97年8月1日止共計結帳為22241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18714元為自民國9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97年8月1日
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1727元、違約金1800元。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44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714元王鳳琴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18714元王鳳琴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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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