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3號
SCDV,111,促,233,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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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君維
債 務 人 張仁宗即東尼湖咖啡館





田振祥


羅鈺堂

蘇婷慧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799,056元,及自民
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
息,並按前開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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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