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雪
代 理 人 彭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蘇美雪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4月10日 43,575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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