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育慈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1月12日函、聲請人110年11月25日聲請更生狀附於上 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17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 權人17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新加坡 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19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6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 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可供釋明 每月薪資所得之資料。如目前無業,請釋明目前未工作之事 由、無薪資收入如何負擔更生還款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為63年次,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為何 不尋找正職工作?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6,379元,是否為扣 除前夫分擔後之數額?如是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前夫不分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十一、依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樂 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陳報原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渠等。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該 筆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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