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4號
SCDV,110,家繼訴,14,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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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鄭月好
被 告 鄭 月
鄭月于
鄭月琴
鄭進發
鄭振銘
鄭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面積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關於「裁判時餘額為2,691元(見家繼訴14卷二第34頁),及其後所生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時活存及定存合計餘額為337,691元(見家繼訴14卷二第31、34頁),及其後所生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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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