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5號
SCDV,110,司執消債更,25,202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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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振宏
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張素貞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呂佩姍
即債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呂振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8月15日編造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張素貞編號7之債權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應予剔除。
相對人即債權人呂佩姍編號8之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予剔除。
相對人即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之債權,逾本金債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部分,應予剔除。聲明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編號5、7、8之民間債權 均未提出相當證明,以證明債權之真實,應予剔除,爰依法 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表編號7張素貞之債權部分: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振宏 原於債權人清冊陳報債權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張素貞新臺 幣(下同)246,552元,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異議人 對此筆債權提出異議。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振宏於本院民 國(下同)110年11月23日訊問期日到庭表示與相對人即 債權人張素貞間為親屬間借貸,故並無債權證明文件可以 證明,同意撤回以張素貞為本件債權人,是原債權表編號 7之債權應予剔除。
(二)債權表編號8呂佩姍之債權部分: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振宏 原於債權人清冊陳報債權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呂佩姍100, 000元,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異議人對此筆債權提 出異議。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振宏於本院110年11月23日 訊問期日到庭表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呂佩姍間為親屬間借 貸,故並無債權證明文件可以證明,同意撤回以呂佩姍為 本件債權人,是原債權表編號8之債權應予剔除。 (三)債權表編號5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部分:喬 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具狀陳報稱債務人對其尚存 有之債權金額為本金21,378元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9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 本票正本以實其說,從而聲明人空言否認其債權存在請求 予以剔除,固無理由,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條第 1項第1、2 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可知,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僅得計算至更生裁定 准許前一日即110年3月29日止,110年3月30日以後發生之 債權為劣後債權,復參以同條例第33條第1、2、4、5 項 規定,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 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 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 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 由法院以裁定駁回。是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遲至本 件公告債權表後,始於110年10月5日申報請求債務人給付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即劣後債權),已逾越本院所定申報、補報債權期 間,不符本條例第33 條第1項規定,該部分劣後債權自無 從予以列計。又因原債權表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金額列計64,134元,暨經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對債務人之債權本金僅餘21,378元,自應予同時更 正為21,378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債 權表上之債權自當依循上開論述予以改編,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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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