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
原 告即
反請求相對人 彭士勳
輔 助 人 彭玉婷
訴訟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許美麗律師
聲 請 人 彭紅綻
被告即反請求
聲請人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
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彭士」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士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