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修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修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修毅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