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6號
SCDM,111,聲,10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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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汶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汶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汶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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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