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汶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汶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汶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