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3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聖翔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8行、第10行應更正為「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查 被告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匯款至幣商吳詠翔所提供 之帳戶,藉此獲取自己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之價金債 務之不法利益,尚非取得告訴人匯付款項之此具體財物,所 為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僅因缺錢購 買遊戲幣,即以詐欺之方式而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 並於111年1月22日將款項匯入告訴人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帳 戶,用以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41頁、本院 卷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暨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㈣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 ,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損失,業如前述,本院 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於被告因告訴人匯入5,000元至起訴書所示幣商帳戶後獲 得之遊戲幣,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賠償告 訴人之損失,業如前述,如再沒收被告前開犯罪所得,核屬 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909號
被 告 羅聖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段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聖翔因缺錢購買遊戲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得利之犯意,見張家華於民國110年6月3日12時許在網 路上張貼欲購買遊戲幣之訊息,遂以遊戲帳號暱稱「菉汐」 私訊張家華,得知張家華欲購買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值 之遊戲幣後,遂要張家華與遊戲帳號暱稱「SmallBug」聯繫 ;羅聖翔同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翔」向幣商吳詠翔表
示欲購買5000元等值之遊戲幣,吳詠翔因而提供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羅聖翔匯款;羅聖翔則以遊 戲帳號暱稱「SmallBug」之身分,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張家華匯款,張家華因而陷於錯 誤,匯款5000元至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吳詠翔見5000元入帳 ,遂依LINE暱稱「阿翔」指示,將遊戲幣寄到暱稱「傳奇來 點跑馬」之遊戲帳號,獲得免付5000元之不法利益;而張家 華於匯款後,因遲未收到遊戲幣,亦無法聯絡暱稱「菉汐」 、「SmallBug」兩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張家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羅聖翔之自白,(二)告訴人張家華之指訴, (三)證人吳詠翔之證詞,(四)證人吳詠翔提出與買方(即被 告)之對話擷圖、告訴人張家華提出與被告之對話擷圖暨匯 款資料、傳奇網路客服中心提供「菉汐」、「SmallBug」、 「傳奇來點跑馬」基本及IP資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作業處110年7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700號函覆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並追徵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