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號
SCDM,111,單禁沒,8,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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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詩寒於民國109 年5月12日9時36分許 ,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303號房內,為警查獲施用 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主文所示物品。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犯罪時間在被告另案執行觀察 、勒戒之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簽結在案,惟扣案如主文所 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刑 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48、4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 110年11月29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5、285、286、28 7、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因犯罪時間在上開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予 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上開案



號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紙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主文所示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 .202公克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6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紙為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銷 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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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