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號
SCDM,111,單禁沒,2,202201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2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 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曾文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戒治執行完畢出 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警方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 ,經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0.112公克;白色結 晶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份,驗餘淨重合計1.522公克,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 3份在卷可證,確係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即不另宣告沒收。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毒品 原案號 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109年11月7日23時24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89公克) 10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應予更正) 二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110年3月25日9時15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3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705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