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煥偉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田沛可(原名田昀潔)
被 告 中華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同上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訴字第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田沛可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