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黃日亮
被 告 呂彥均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金訴字第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9990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一)詳如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9 年度偵字第12859 號案件所載。
(二)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以其女兒 呂Ο彤(2 歲,民國000 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密碼更改為「123456 」後,再於108 年7 月間某時,在新竹縣竹北市華興街某 處統一超商,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8 年9 月3 日21時許,致電原告佯稱係「讀 冊生活」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匯款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8 年9 月7 日13時53分許 ,匯款4 萬9996元至該中華郵政帳戶,及於同日13時56分 許,匯款4 萬9997元至該中華郵政帳戶,暨於同日14時27 分許,匯款2 萬9997元至該中華郵政帳戶內,匯款金額總 計12萬9990元,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告係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原告既係受被告幫助 詐欺而受有12萬9990元之財產損失,與被告之詐欺行為二 者間亦具有因果關係,要屬無疑。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確
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甚明,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萬9990元,自屬有據。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彥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0 年度金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