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66號
SCDM,110,訴,766,202201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榮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
818號、第70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莊琬婷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 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 民國110年3月25日起,在新竹縣○○市○○○街000號悠境養身館 (原名:水漾美容會館),擔任櫃臺及現場負責人之工作, 並提供潤滑液,容留女子在上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 (即提供以性交直至射精行為之性服務)與「半套」(俗稱 打手槍,即撫摸男客之生殖器直至射精)服務,其收費方式 分為:「半套」每次收取新臺幣(下同)2,200元之對價(甲○ ○與店家分得900元,小姐分得1,300元)、「全套」每次收 取3,300元至4,000元之對價(甲○○與店家分得900元,其餘 由小姐分得),藉此方式為營利以謀取不法利益。嗣於㈠110 年4月11日21時54分許,男客李宇軒於上址2樓206包廂內與 黃巧旻(綽號:旻寶)以3,300元之代價為「全套」性交易 ,當場為警查獲,並在包廂內扣得其2人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 ,另在櫃臺查扣甲○○所管領之營業日報表1張、流水單13張 、現金28,400元等物。㈡110年6月3日21時48分許,男客鄧喻 (原名:鄧天喻)於上址2樓203包廂內與黃彤(綽號:牛奶 )以4,000元之代價為「全套」性交易,當場為警查獲,並 在包廂內扣得店家提供性交易時潤滑使用之水性精油1瓶,



在櫃臺查扣甲○○所管領之營業日報表2張、營業用手機6支、 現金16,800元等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本院協商程序中陳述甚明(本院卷第60頁),爰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為警於110年4月11日、同年6月3日分別在上址扣得之現 金28,400、16,800元,男客李宇軒、鄧喻於警詢中均陳稱: 性交易費用尚未交付予店家或小姐等語(偵字第4818號卷第 17頁反面、偵字第7044號卷第22頁反面),顯見該2筆現金 並非男客李宇軒、鄧喻支付之性交易費用,亦無其他證據證 明該2筆現金確係被告為本次圖利媒介猥褻犯行之犯罪所得 ,且公訴人於協商過程就上開之現金亦與被告達成不予沒收 之合意,爰就此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為男客李宇軒自行準備,業據其 於警詢中陳述在卷(偵字第4818號卷第17頁),並非被告所 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莊琬婷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附 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OPPO黑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1.IMEI碼:000000000000000 0.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 第732號 2 OPPO草綠色手機1支(含SIM卡2張) 1.IMEI碼:000000000000000 0.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 第732號 3 OPPO藍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1.IMEI碼:000000000000000 0.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 第732號 4 SAMSUNG粉紅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1.IMEI碼:000000000000000 0.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 第732號 5 OPPO藍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第732號 6 SAMSUNG黑色手機1支(含SIM卡2張) 1.IMEI碼:000000000000000 0.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 第732號 7 營業日報表3張 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第732、741號 8 消費流水單13張 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第741號 9 水性精油1瓶 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第732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