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21號
SCDM,110,訴,421,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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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鈞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衡
被 告 林志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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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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