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宗
指定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975、2556、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宗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被訴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文宗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管之第一級,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亦係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均不得販賣、轉讓 ,竟仍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 號4、5、6、8、27、33、49、55、56、61、63、64、84、85 、87、88、89、90、92、93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 示交易方式,販賣各該編號所示價格之海洛因予各該編號所 示之相對人以牟利(下稱附表一編號4等販賣第一級毒品共2 0次)。
㈡、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 表一編號2、7、9、10、11、12、13、14、15、16、18、22 、26、31、32、37、41、43、44、45、46、48、54、65、66 、67、68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方式,販賣 各該編號所示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編號所示之相對人 以牟利(下稱附表一編號2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7次)。㈢、基於意圖營利而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7、42所示時間、地點, 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方式,販賣各該編號所示價格之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編號所示之相對人以牟利(下稱附表 一編號17等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共2次)。㈣、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30、35 、39、40、47、50、52、53、59、60、62、69、70、71、72 、73、74、75、76、77、78、79、80、81、82、83、86、91
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數量,無償轉讓海洛因予各該編號 之相對人施用(下稱附表一編號3等轉讓第一級毒品共29次 )。
㈤、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9、20、21、23、24、2 5、28、29、34、36、38、58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數量 ,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編號之相對人施用(下稱附 表一編號19等轉讓禁藥共12次)。
㈥、基於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 號51、57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數量,無償轉讓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編號之相對人施用(下稱附表一編號51 等轉讓第一級毒品及禁藥共2次)。
嗣於民國109年1月8日18時許,經警依法搜索陳文宗位在桃 園市○○區○○○街00巷00號2樓住處,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事項: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 告陳文宗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白承認(偵字975卷一第7-8、9-102頁、偵字975卷二 第136、102、155-210頁、偵字975卷三第13-15、3、89-92 、94、191-192、131-133、139、142-143頁、本院卷第69-7 2、83-88、237-257頁);核與證人宋隆勳(他字2908卷一 第15-16、17-47、48-49、50-52頁、偵字975卷二第132-133 頁、偵字975卷三第26-32、61-63、131-133、147-148頁) 、陳玉來(他字2908卷一第130-131、132-152、155-173頁 、偵字975卷二地109-111頁、偵字975卷三第131-133、142- 143頁)、陳玉琴(偵字2556卷二第54-68頁、偵字2556卷三 第198-199頁)、陳達人(他字2908卷二第2、3-6、7-8、9-
10頁、偵字975卷二第124-125頁)、廖孝義(他字2908卷二 第61-66、49-54頁、偵字975卷二第109-111頁)、粱忠櫳( 他字2908卷一第88-89、90-96頁、偵字975卷二第109-111頁 )盧仁勳(他字2908卷一第102-106、107-109頁、偵字975 卷二第124-125頁)、楊陵華(他字2908卷二第78、79-87、 88-95頁、偵字975卷二第109-111頁)、盧廷男(偵字975卷 二第72-74、109-111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復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 109年4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61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書(偵字975卷一第107-110頁、他字2908卷一第75-85頁 、偵字975卷一第44-52、52-53、63-66、191-193、73-80、 81-83、84-90、90-91、112頁、偵字2557卷三第54頁)、本 院108年度聲監字第340、411號、108年度聲監續字第675、7 38、807、889號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稽(偵字2557卷二第 94-101、101-105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足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㈡、查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係為獲利乙情,業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或多或少有賺錢,但賺不多等語在卷(本院 卷第254頁),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等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9 次、附表一編號2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7次、附表一編號17 等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共3次之犯行,主觀上確均有營 利之意圖,足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 第2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於同年7月 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 一級毒品者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死刑或 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 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則規定「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對 被告較為有利;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減輕其刑, 相較於修正前除偵查中自白外,僅須於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 減刑之規定而言,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㈡、又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上揭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但亦同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禁藥 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 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 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 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 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 ,是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規定處罰(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法條,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補充之,本院卷第70頁)。
㈢、核被告就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4等販賣第一級毒品共20次所 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就事實一㈡即附表一編號2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7次 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就事實一㈢即附表一編號17等販賣第一級及第二 級毒品共2次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 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3等轉讓第一級毒品共29次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一 ㈤即附表一編號19等轉讓禁藥共12次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事實一㈥即附表一編號51等轉讓第 一級毒品及禁藥共2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
㈣、被告就事實一㈢、㈥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 一級毒品罪論處。
㈤、被告上開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 罪,其因販賣、轉讓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轉
讓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轉讓禁藥罪前 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所適用之藥事法對於持有禁 藥之行為,並未設處罰規定,即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 為為轉讓禁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
㈥、被告上開各犯行,犯罪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 輕其刑(轉讓禁藥罪部分,則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
㈧、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 年10月確定,於85年4月10日入監執行,93年3月19日假釋出 監,嗣經撤銷假釋,於100年6月15日入監執行殘刑6年9月14 日,於106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 再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案 所犯之罪與本案均屬毒品案件,侵害法益相同,被告刑罰反 應力薄弱,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後,認應就附表一個編 號之罪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 依法先加後減之。
㈨、至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主張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應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該條項文 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罪有關之「本案毒品 來源」而言。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 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被告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 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雖供述毒品來源係莊佳惠,警方因 而獲知並查獲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29日函附 卷可查(本院卷第107頁),然莊佳惠遭警方移送涉嫌販賣 毒品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書2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1-197頁),但被告於 該案中並非莊佳惠之販毒對象,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 所犯本案各次販毒犯行顯無關連性,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規定不符,而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辯護人此部 分之主張,顯不可採。
㈩、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無視政府杜絕毒品流通之禁令,為圖 利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行,助長毒品蔓延, 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且各該犯行總次數多達 92次,行為期間4月餘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 、轉讓毒品之對象達9人、所販毒品之價格、轉讓毒品之數 量,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子女均已成年、太太及 母親需其撫養、從事送菜、送肉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 )35000元之經濟狀況、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三、沒收及不予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最後1次販賣行為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 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 、5、6、7、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分別為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分別依上開規定於各次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該項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4等販賣第一級毒品共20次、附表一編號2等販賣第二級毒 品共27次、附表一編號17等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共2次 犯行之價金,屬其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㈣、扣案之LG手機1支、IPHONE 6 PLUS手機1支、SONY手機1支、4 GLTE手機1支、HUA WEI平板1台、小米手機1支、ASUS筆電1 台、帳冊1本,雖均為被告所有,因據被告稱該等之物均與 本案犯行無關(本院卷第254頁),亦查無證據足認與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犯罪有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30 000元,被告雖供稱係犯罪所得,然已無從釐清係附表一所 示何次販賣毒品所得,而本院既已於各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無重複沒收此30000元之必要 ,待將來檢察官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時,併予斟酌。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2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公克予林洧竹,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為同法第301條第1項所 明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對被 告為有利之認定,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又按施用毒品者關 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 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 原則。又關於毒品施用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 須補強證據佐證,係指毒品購買者之供述縱使並無瑕疵,仍 須補強證據佐證而言,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該所謂補強 證據,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 當程度之關連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林洧竹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供述等,為其主要依據。而 訊據被告雖亦坦承有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參照 前揭說明,於無其他補強證據得以佐證證人林洧竹證述之真 實性之情形下,公訴人提出之上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 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旭輝、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一:
編號 相對人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方式、種類、數量、金額(新臺幣) 聯絡方式及相對應監聽譯文 (A均為陳文宗,B均為購毒者) 罪名及宣告刑 1 林洧竹 108年8月5日0時許 新竹縣○○鎮○○○00地號上鐵皮屋 安非他命1包(約15公克)、價金2萬2千元。 無通訊監察譯文 陳文宗無罪。 2 宋隆勳 108年9月2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景園飯店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 監聽譯文: 2019/09/02、18:59:40 B:我去哪裡找你比較方便? A:你不是有另一支電話嗎? B:我都用這1支啊,喔!你說另1支號碼唷,我手機換掉了,我只有這支,我去哪裡找你比較方便? A:到景園飯店 B:好,我再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 監聽譯文: 2019/09/02、19:08:41 B:我在景園飯店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 監聽譯文: 2019/09/02、19:25:35 A:過來阿 B:快點唷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 監聽譯文: 2019/09/02、19:29:31 B:我拿給他了,你先到門口那有2個"杯阿"看妥當嗎?你看一下,我現在走進去 A:好啦 (偵字2557卷一第17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宋隆勳 108年9月3日20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景園飯店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 監聽譯文: 2019/09/03、19:51:05 B:哪裡找你?跟昨天一樣 A:一樣 B:我差不多15分鍾到,順便弄1支菸給我好嗎? A:好 B:我一下過去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 監聽譯文: 2019/09/03、20:00:36 B:我到了 A:好,等一下 (偵字2557卷一第18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之物沒收。 4 宋隆勳 108年9月7日15時許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中學附近 海洛因1包(約0.1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7 監聽譯文: 2019/09/07、15:26:14 A:誰? B:我啦!我要去哪裡找你? A:你誰? B:黑人 A:黑人唷,你找我幹嘛?我跟你說我現在這沒有 B:這不是文宗的電話? A:是,就是我 B:喔!沒有是嗎? A:你要你朋友? B:什麼我朋友? A:你要女朋友是嗎? B:你說什麼,我不懂 A:你要什麼? B:我要..見面再說好嗎? A:可以 B:你在哪裡? A:我在楊梅工廠這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18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宋隆勳 108年9月8日13時許 桃園市楊梅區賦梅路附近 海洛因1包(約3公克)、價金3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8 監聽譯文: 2019/09/08、13:13:50 B :去哪裡找你? A:一樣 (偵字2557卷一第19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宋隆勳 108年9月14日16時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附近 海洛因1包(約1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 監聽譯文: 2019/09/14、16:11:16 B:可以過去找你嗎? A:你沒我另1支電話嗎? B:我沒有,我只有這支 A:好 B:那我到樓下再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 監聽譯文: 2019/09/14、16:20:01 B:我在樓下了 A:那1個? B:在小門這邊 A:你有沒有看到"阿偏"? B:"阿偏"?看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19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宋隆勳 108年9月17日13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1千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 監聽譯文: 2019/09/17、11:52:33 B:我過去找你,可以嗎? A:你誰? B:黑人 A:你要找我"那個"唷,我跟你講現在幾點? B:現在12點多 A:明明就11點50幾,我跟你講12點..1點啦好不好? B:好,在昨天那個地方對不對 A:你在過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20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宋隆勳 108年9月18日11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 海洛因1包(約0.1公克)、價金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 監聽譯文: 2019/09/18、10:16:39 B:我過去找你可以嗎? A:你哪位? B:黑人 A:我沒這麼快回去 B:大概多久? A:差不多1小時 B:好,在昨天那個地方 A:恩 B:好,我知道 (偵字2557卷一第20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宋隆勳 108年10月18日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0公克)、價金1萬2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 監聽譯文: 2019/10/17、18:02:09 B:有嗎? A:只有小的而已 B:一半沒有? A:一半半 B:那不行,我明天再來 A: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 監聽譯文: 2019/10/18、07:51:15 B:有了嗎? A:一樣沒有 B:那你手頭有多少? A:10個左右 B:那..還是見面說好了,我去找你 A:現在? B:對 A:你10分鐘再出發 B:一樣的地方是嗎? A:對,10分鐘後再出發,我在新屋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 監聽譯文: 2019/10/18、08:21:22 B:我到了 A:你等我一下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 監聽譯文: 2019/10/18、08:42:04 B:好,我過去了 (偵字2557卷一第20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宋隆勳 108年10月18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2公克)、價金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 監聽譯文: 2019/10/18、18:29:47 B:我要去哪裡找你?一樣是嗎? A:沒有 B:那我要去哪裡找你? A:普仁那邊,就達人那 B:我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 監聽譯文: 2019/10/18、19:06:31 B:我到達人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 監聽譯文: 2019/10/18、20:18:41 B:一樣的另外再500 A:蛤? B:一樣另外再500,多 A:另外的 B:嗯,跟剛才一樣的 A:好 B:現在可以過去嗎? A:再10分鐘過去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 監聽譯文: 2019/10/18、20:43:39 A:過來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2 監聽譯文: 2019/10/18、22:20:43 B:一樣的地方是嗎? A:怎樣? B:一樣的地方,到了再打給你 A:沒有,還沒有在那裡? B:我等你電話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3 監聽譯文: 2019/10/18、23:44:05 B:現在方便了嗎? A:你10分鍾後過來 B:一樣的地方? A:嗯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4 監聽譯文: 2019/10/19、00:09:31 B:我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5 監聽譯文: 2019/10/19、00:20:39 B:我過去了 (偵字2557卷一第21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宋隆勳 108年10月19日00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2公克)、價金5百元。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宋隆勳 108年10月19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2公克)、價金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6 監聽譯文: 2019/10/19、19:20:46 B:我去哪裡找你? A:一樣 B:一樣,大概20分唷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7 監聽譯文: 2019/10/19、19:36:32 B:我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22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宋隆勳 108年10月24日00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3公克)、價金4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9 監聽譯文: 2019/10/23、23:42:05 B:文忠你在哪裡? A:一樣阿 B:我拿4000元給你,先還你4000 A:好 B: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0 監聽譯文: 2019/10/23、23:52:31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22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宋隆勳 108年10月28日01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15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3 監聽譯文: 2019/10/27、01:49:28 B:你現在有了嗎? A:沒有,只有零(散)的而已 B:好,我問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4 監聽譯文: 2019/10/27、23:51:29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在一樣的地方,到了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5 監聽譯文: 2019/10/28、00:05:21 B:我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6 監聽譯文: 2019/10/28、00:50:39 B:我現在過去,差不多10幾分就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7 監聽譯文: 2019/10/28、01:03:14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23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宋隆勳 108年10月29日18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市場 安非他命1包(約17公克)、價金2萬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9 監聽譯文: 2019/10/29、17:19:09 B:一半你那邊有嗎? A:那1種? B:杯阿 A:沒有,我等一下問 B:不好拿吼 A:我等一下問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0 監聽譯文: 2019/10/29、17:53:40 A:你那..有要嗎? B:多少錢? A:一定在你那天拿給我之上 B:2可以嗎? A:那個上一點點啦 B:我10分鐘打給你,我打電話給他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24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宋隆勳 108年10月30日20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5公克)、價金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1 監聽譯文: 2019/10/30、12:02:44 B:方便過去嗎 A:晚上啦 B:我是人家打給我,我才問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2 監聽譯文: 2019/10/30、19:39:43 B:現在過去方便嗎? A:過來 B:好,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3 監聽譯文: 2019/10/30、19:46:14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第24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宋隆勳 108年11月10日13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1公克)、價金5百元;安非他命1包(約0.3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2 監聽譯文: 2019/11/10、12:58:10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你在哪裡 B:我在中央西路這邊 A:那你要怎樣跟我講? B:"杯阿"1千 A:好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一樣 B:市場那邊? A:不是 B:國小那邊 A:嗯,要等一下 B:好 A:不要走進來,知道嗎?在外面就好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3 監聽譯文: 2019/11/10、13:00:21 B:還有"七辣"500,總共1500 A:我知道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4 監聽譯文: 2019/11/10、13:03:23 B: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第24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宋隆勳 108年11月11日12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與大勇三街7-11 安非他命1包(約0.5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5 監聽譯文: 2019/11/11、12:11:23 B:過去找你 A:你在哪? B:我在我家這邊 A:來普仁,莒光路這裡 B:好,我知道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6 監聽譯文: 2019/11/11、12:27:31 B:我在7-11這邊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27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宋隆勳 108年11月11日21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7 監聽譯文: 2019/11/11、21:00:38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一樣 B:國小那邊 A:對 B:我手機沒電在充電,我晚10分鐘出發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8 監聽譯文: 2019/11/11、21:12:17 B:喂..好我知道 (偵字2557卷一第27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0 宋隆勳 108年11月14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1 監聽譯文: 2019/11/14、18:50:42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你要怎樣? B:我不要,我要拿錢還你 A:好,到市場 B: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2 監聽譯文: 2019/11/14、19:13:47 B:我在樓下 A:我跟你講,5分鐘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28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1 宋隆勳 108年11月19日19時5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1 監聽譯文: 2019/11/19、18:16:29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我要去餵狗,你等我電話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2 監聽譯文: 2019/11/19、19:25:05 B:我到了 A:你等我一下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3 監聽譯文: 2019/11/19、19:46:00 B:你車子要退一點,擋到人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32頁背面)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2 宋隆勳 108年11月21日20時30分許 桃園市平鎮區忠孝路(新明國中旁)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9 監聽譯文: 2019/11/21、09:42:44 B:你在哪裡?我去找你 A:在那個興國 B:學校那邊 A:中原 B: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0 監聽譯文: 2019/11/21、10:03:58 A:喂 B:喂,你要不要過來番哥,番哥找你 A:現在我沒有空耶 B:喔這樣喔,那你什麼時候有空 A:要傍晚那時候再看看 B:那我就沒過去你那邊喔,好好就這樣子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1 監聽譯文: 2019/11/21、18:58:48 B:你現在有空嗎 A:可以阿 B:那我們約在番哥家見面 A:好 B:"杯阿"一張 A:好 B:那我先去番哥家等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2 監聽譯文: 2019/11/21、19:27:39 B:番哥門口有電鈴,你到了就按門鈴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3 監聽譯文: 2019/11/21、20:23:23 B:你不是要來 A:3分鐘就到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34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宋隆勳 108年11月22日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4 監聽譯文: 2019/11/22、08:56:06 A:喂 B:在哪裡我過去找你 A:中壢 B:好好我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5 監聽譯文: 2019/11/22、09:03:46 A:喂 B:我到了喔 A:喔 (偵字2557卷一第34-35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4 宋隆勳 108年11月23日14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6 監聽譯文: 2019/11/23、13:50:18 B:你在哪邊?我去找你 A:中壢 B:我到了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07 監聽譯文: 2019/11/23、14:07:17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第35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5 宋隆勳 108年11月25日18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1 監聽譯文: 2019/11/25、18:13:07 A:喂 B:去哪裡找你 A:興國啦 B:好 A:多久會到 B:10分鐘 A:可以啦,我從這裡回去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2 監聽譯文: 2019/11/25、18:22:50 B:我到了 A:我不是跟你講,不要那麼快,我從這裡回去,現在在塞車 B:好,我在這等你 (偵字2557卷一第36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6 宋隆勳 108年11月26日21時4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1千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5 監聽譯文: 2019/11/26、21:19:54 B:你到學校沒? A:對 B:我現在過去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6 監聽譯文: 2019/11/26、21:40:05 A:回來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36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宋隆勳 108年11月26日23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7 監聽譯文: 2019/11/26、23:17:20 B:不好意思,朋友又臨時要可以嗎? A:好,快點 B:在學校是嗎 A:對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8 監聽譯文: 2019/11/26、23:29:44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37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宋隆勳 108年11月27日9時1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9 監聽譯文: 2019/11/27、09:07:11 B:學校那邊是嗎? A:對 B:好馬上過去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0 監聽譯文: 2019/11/27、09:10:58 B:到了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37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29 宋隆勳 108年11月28日13時4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1 監聽譯文: 2019/11/28、13:26:40 A:喂 B:在學校喔 A:嘿 B:我現在過去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2 監聽譯文: 2019/11/28、13:39:13 A:喂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37頁背面)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30 宋隆勳 108年11月29日16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3 監聽譯文: 2019/11/29、16:23:49 B:在學校那邊? A:對 B:好,我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4 監聽譯文: 2019/11/29、16:32:22 B:我到了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38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31 宋隆勳 108年12月1日23時15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5 監聽譯文: 2019/12/01、22:52:39 B:學校那邊是嗎? A:到85度C那邊 B:我知道,你說元化路到底那 A:對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6 監聽譯文: 2019/12/01、23:05:57 B:我在85度C這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7 監聽譯文: 2019/12/01、23:15:29 B:好,我過去了 (偵字2557卷一第38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宋隆勳 108年12月3日16時4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8 監聽譯文: 2019/12/03、16:25:21 B:我要去哪裡找你? A:一樣 B:我要20分鐘,我先去中福拿錢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29 監聽譯文: 2019/12/03、16:39:48 B:我到了,可以騎進去嗎?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0 監聽譯文: 2019/12/03、19:16:45 B:在一樣的地方嗎? A:你在哪裡? B:我在埔心 A:那差不多 B:大概要多久?20分鐘到可以嗎? A:差不多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1 監聽譯文: 2019/12/03、19:17:56 A:你說你在埔心 B:對阿 A:我跟你說到85度C B:好 A:那..你是要怎樣? B:我不是要剛才那種的,我要另外的 A:多少 B:1...1啦 A:小的 B:恩1啦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2 監聽譯文: 2019/12/03、19:45:49 B:到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3 監聽譯文: 2019/12/03、19:48:05 A:你騎過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38-39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宋隆勳 108年12月3日19時5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海洛因1包(約0.15公克)、價金1千元。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宋隆勳 108年12月6日19時18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清雲大學宿舍附近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4 監聽譯文: 2019/12/06、19:01:24 A:喂 B:你在哪裡 A:我要過去半哥(譯音)那邊耶 B:家裡喔 A:對阿,幹嘛,不是家裡啦,他說青雲宿舍那邊啦 B:你要去那裡玩喔? A:他找我過去不知道要幹嘛阿。你要幹嘛 B:找你啊,你可以等嗎?還是等你回來? A:多久? B:我這邊去也要20-30分鐘 A:那你快點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5 監聽譯文: 2019/12/06、19:18:03 B:我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39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35 宋隆勳 108年12月7日13時5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6 監聽譯文: 2019/12/07、13:46:39 B:還在學校那邊? A:對 B:那我3分鐘到,我在中福這邊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39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36 宋隆勳 108年12月10日14時7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清雲大學宿舍附近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7 監聽譯文: 2019/12/10、13:53:54 A:恩 B:喂,在一樣的地方喔 A:恩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38 監聽譯文: 2019/12/10、14:07:07 B:我到了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40頁背面)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37 宋隆勳 108年12月11日17時3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2 監聽譯文: 2019/12/11、17:15:49 B:一樣的地方嗎 A:嘿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3 監聽譯文: 2019/12/11、17:32:16 B:喂,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1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宋隆勳 108年12月12日11時5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4 監聽譯文: 2019/12/12、10:57:04 A:喂 B:起來了喔,我等一下過去找你喔,差不多半個鐘頭 A:你要幹嘛 B:把昨天那個錢拿給你啊,還有另外跟你講 A:喔,半個小時喔 B:嘿阿 B:好啦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5 監聽譯文: 2019/12/12、11:37:22 A:喂 B:到了 A:到了? B:對 A:等一下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6 監聽譯文: 2019/12/12、11:41:20 B:喂 A:欸,你到85度C這裡來 B:好好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7 監聽譯文: 2019/12/12、11:56:47 A:到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42頁)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39 宋隆勳 108年12月12日20時34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8 監聽譯文: 2019/12/12、13:06:43 B:一樣的地方? A:對 B:到了我再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49 監聽譯文: 2019/12/12、13:16:35 B:到了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0 監聽譯文: 2019/12/12、13:18:57 A:你晚一點再打給我,看怎樣 B:好,我知道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1 監聽譯文: 2019/12/12、15:53:08 B:早上那個錢我收到了,我要拿給你,一樣的地方? A:晚一點 B:晚一點?可是他又需要 A:是唷 B:一樣的地方?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2 監聽譯文: 2019/12/12、20:17:45 A:喂 B:喂,拿剛才那個錢給你 A:好 B:在一樣的地方嗎 A:喔 B: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3 監聽譯文: 2019/12/12、20:34:08 B:我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42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40 宋隆勳 108年12月13日14時3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4 監聽譯文: 2019/12/13、14:19:49 A:喂 B:喂,你那裡有了嗎? A:蛤 B:你那有了嗎 A:好過來那個阿 B: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5 監聽譯文: 2019/12/13、14:32:19 B: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3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41 宋隆勳 108年12月14日10時28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7公克)、價金1萬8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7 監聽譯文: 2019/12/14、09:33:46 A:喂 B:喂,有一半嗎?一萬多那一半有嗎? A:我拿就1萬8了啦,你還要1萬多的,你去問那個啦,小蕙跟我拿的啦 B:你要出多少? A:我拿就1萬8了要出多少 B:你那邊有嗎? A:有阿,怎麼沒有 B:對阿,那要多少,我跟他講啊,看他要不要 A:那沒有辦法出啦,我講他也沒有辦法那個啦 B:這樣子喔 A:嘿阿,對不對,不可能會接受的啦 B:你再跟我講一次多少錢 A:我拿1萬8 B:(跟不詳男對話:他拿就1萬8了啦,現在漲價)喂,等一下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8 監聽譯文: 2019/12/14、10:13:44 A:喂 B:過去找你喔,你在一樣的地方嗎 A:幹嘛 B:昨天那個還給你阿 A:還我? B:昨天我不是有跟你拿 A:嘿 B:一樣的地方 A:你到85度C那邊啦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59 監聽譯文: 2019/12/14、10:28:26 B:喂,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4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宋隆勳 108年12月14日19時29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與大勇三街7-11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5百元;安非他命1包(約0.5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2 監聽譯文: 2019/12/14、18:56:21 B:我過去找你唷 A:我在中原這裡 B:就7-11那 A:你先過來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3 監聽譯文: 2019/12/14、19:12:26 B: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4 監聽譯文: 2019/12/14、19:29:08 A:你在哪裡? B:85度C這裡 A:你在那邊等我,我在中原橋這裡 B:好,我在這等你 (偵字2557卷一第45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宋隆勳 108年12月16日10時49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2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7 監聽譯文: 2019/12/16、10:12:45 B:喂 A:幹嘛 B:"杯阿"啦 A:啥 B:我要去找你啊,"杯阿"啦 A:好,等一下我跟你講我還沒到喔 B:我在來哥這邊要過去阿 A:差不多我看要再半小時左右喔,我現在沒有在家裡阿 B:好好 A:45分在85度C那邊等我 B:你說10點45喔 A:恩恩 B: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8 監聽譯文: 2019/12/16、10:49:28 B:喂 A:你現在騎出來 B:好好 (偵字2557卷一第45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宋隆勳 108年12月16日13時3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69 監聽譯文: 2019/12/16、13:17:36 A:喂 B:喂,一樣的地方是嘛 A:那個嘿阿 B:好好我到再打電話,85度齁 A:你到學校這裡,學校啦 B:好好我知道 A:學校我走過去 B:好好 A:學校門口那邊喔 B: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0 監聽譯文: 2019/12/16、13:25:27 B:我1分鐘內就到,我在等紅燈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1 監聽譯文: 2019/12/16、13:32:54 A:過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46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宋隆勳 108年12月17日10時3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2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8 監聽譯文: 2019/12/17、10:18:41 A:喂 B:喂,一樣的地方? A:恩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9 監聽譯文: 2019/12/17、10:32:33 B:喂,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6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宋隆勳 108年12月17日18時2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0 監聽譯文: 2019/12/17、18:02:30 A:喂 B:我在85度那邊等你是嘛 A:恩 B: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1 監聽譯文: 2019/12/17、18:20:24 B: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6-47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宋隆勳 108年12月18日18時5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4 監聽譯文: 2019/12/18、17:52:40 B:早上那個我大概7點會到學校那邊我再打給你 A:好 B:好好就這樣子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5 監聽譯文: 2019/12/18、18:57:03 B:我大概再3分鐘就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7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48 宋隆勳 108年12月19日11時04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6 監聽譯文: 2019/12/19、10:57:24 B:我到學校那邊再打給你 A:在哪裡? B:學校那邊 A:85度C那邊 B:也可以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87 監聽譯文: 2019/12/19、11:04:55 B: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7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陳玉來 108年12月19日19時24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45公克)、價金1千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並由不知情之宋隆勳轉交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1 監聽譯文: 2019/12/19、19:02:21 A:喂 B:我現在在家裡要去找你 A:好啊 B:還有另外一件事情,不只那個 A:恩恩 B: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A:恩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2 監聽譯文: 2019/12/19、19:17:22 B:我到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3 監聽譯文: 2019/12/19、19:24:32 B:來哥打電話來說叫我幫他帶回去,他要的那個啊 A:那個甚麼啦 B:就另外逼種那個阿,來哥啊 A:哪一種我怎麼知道 B:七仔啦 A:嘿 B:他說我跟你這樣講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48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宋隆勳 108年12月20日18時3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4 監聽譯文: 2019/12/20、17:32:39 B:睡著了唷,我吃飽飯過去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5 監聽譯文: 2019/12/20、17:55:25 B:我現在馬上到,不要睡著 A:在外面,不要走進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6 監聽譯文: 2019/12/20、18:10:29 B:我到社區路口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7 監聽譯文: 2019/12/20、18:15:19 B:你怎麼沒出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8 監聽譯文: 2019/12/20、18:36:01 B:還沒拿出來? A:等一下要下去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49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51 宋隆勳 108年12月20日23時4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及安非他命(約3至5口的量)。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99 監聽譯文: 2019/12/20、23:01:53 B:過去找你唷,到了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0 監聽譯文: 2019/12/20、23:31:42 B:到了 A:在哪裡? B:巷口 A:到85度C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1 監聽譯文: 2019/12/20、23:42:04 B:騎過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9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5、8所示之物沒收。 52 宋隆勳 108年12月21日9時21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2 監聽譯文: 2019/12/21、09:10:56 B:我到85度C,還是怎樣? A:多久? B:大概10分鐘以內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3 監聽譯文: 2019/12/21、09:17:49 B: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4 監聽譯文: 2019/12/21、09:21:12 A:騎過來,快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49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53 宋隆勳 108年12月21日12時29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5 監聽譯文: 2019/12/21、12:05:02 B:你到了沒有? A:我不是跟你說到了會跟你說 B:好,我在元化路萊爾富等你 A:哪裡 B:就舊興國派出所對面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6 監聽譯文: 2019/12/21、12:29:34 A:過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50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54 宋隆勳 108年12月21日17時21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安非他命1包(約0.8公克)、價金1千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7 監聽譯文: 2019/12/21、17:08:02 B:5點半過去找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8 監聽譯文: 2019/12/21、17:31:25 B:我到中央西路了,我在萊爾富還是85度等你 A:85好了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09 監聽譯文: 2019/12/21、17:42:06 B:好,我過去 (偵字2557卷一第50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陳玉來 108年12月22日12時01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45公克)、價金1千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並由不知情之宋隆勳轉交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0 監聽譯文: 2019/12/22、11:32:27 B:我過去找你 A:好 B:85麻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43 監聽譯文: 2019/12/22、11:44:16 B:你拿1包給黑人,我5號跟你算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1 監聽譯文: 2019/12/22、11:45:15 B:我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2 監聽譯文: 2019/12/22、11:51:28 B:喂 A:我跟你講,車子有沒有 B:嘿 A:我車子停那邊你知道嗎 B:嘿 A:右邊有一塊磚塊壓著 B:我不止來哥的耶,還有耶 A:還有喔? B:嘿阿 A:那我下去 B:好好我知道 A:過來啊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3 監聽譯文: 2019/12/22、12:01:24 A:過來,一樣在那裡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50-51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宋隆勳 108年12月22日13時13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1公克)、價金5百元。 宋隆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宋隆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4 監聽譯文: 2019/12/22、12:39:05 B:有聽到嗎?剛來哥的不要講,跟剛剛的一模一樣,這樣你知道嗎? A:知道 B: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5 監聽譯文: 2019/12/22、12:52:12 B:我到了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6 監聽譯文: 2019/12/22、13:12:10 B:可以過去了嗎? A:去哪裡? B:我剛不是拿500給你 A:我不是跟你講在那一樣嗎? B:一樣沒有阿,磚頭沒有阿 A:怎麼會沒有 B:真的沒有阿,我磚頭都拿起來看,我以為你還沒有放 A:機車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7 監聽譯文: 2019/12/22、13:13:44 B:有了 (偵字2557卷一第51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陳玉琴 108年11月8日21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大勇三街租屋處(詳細地點不詳)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3.6公克)及安非他命(約3.6公克)。 陳玉琴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陳玉琴。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8 監聽譯文: 2019/11/08、21:07:02 B:這沒有嗎? A:沒有了 B:你幾點要過去? A:我現在用1筆我就過去了 B:家裡有嗎? A:沒有了 B:好,沒有就好 A:你要不要回來?或是我帶給你都沒有關係,你講,你不用怕會造成我怎樣,你直接跟我講,明講的,我對別人都不會吝嗇,我對你吝嗇什麼 B:我沒有說你對我吝嗇 A:所以說你需要什麼你跟我講,只要我有的好嗎? B:好啊 A:你現在要什麼,你講阿?要我帶過去那邊嗎? B:對阿,另外那個我也沒有了 A:好,2種我都會帶 以下閒聊 (偵字2557卷一第54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5、8所示之物沒收。 58 陳達人 108年9月15日6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1公克)。 陳達人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陳達人。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1 監聽譯文: 2019/09/15、06:55:37 B:文宗哥,方便講話嗎? A:你誰?方便講話嗎? B:我"阿達"你方便講話嗎? A:你誰? B:我"阿達"開美容院的那個,你記得嗎? A:我知道 B:就是..有件事跟你商量一下,台北剛剛下來一批那個..硬的東西非常好,我很想拿下來做 A:ㄟㄟㄟ,見面再談喔,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見面再談,OK B:不然你來我這談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59頁背面) 陳文宗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物沒收。 59 廖孝義 108年8月28日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2公克)。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 監聽譯文: 2019/08/28、08:43:43 B:我等一下過去 A:不要過去那邊,你到中央西路這邊 B:中央西路哪裡? A:景園飯店 B:中央西路景園飯店在哪裡? A:舊遠東你知道嗎?後面就是景園飯店 B:我到了再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2 監聽譯文: 2019/08/28、09:01:19 B:我到了,你拿出來給我好嗎? A:你在哪裡? B:在景園這裡 A:停車場是不是 B:對,我在停車場這裡 A:你在好朋友那邊是不是? B:對,我在好朋友這邊,開凌志的車 A:你過好朋友路口,你在那停著等我,我過去 B:哪一個路口? A:好朋友下去一點,往興國方向下去一點 B:紅綠燈那裡? A:不用過紅綠燈 B:好我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70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之物沒收。 60 廖孝義 108年11月11日15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2公克)。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4 監聽譯文: 2019/11/11、14:51:49 B:在哪邊? A:誰? B:在哪裡? A:一樣阿 B:鳥道那附近? A:就中壢市區這裡 B:那我到了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5 監聽譯文: 2019/11/11、14:59:00 B:我到了 A:你在那裡? B:我在中壢你講的那裡,學校這邊阿 A:我跟你講,我剛看到保安的車子 B:那要怎樣? A:現在你開過來 B:我騎車 A:你在哪裡? B:我在郵局這裡 A:國小那裡是不是 B:沒有,就興國派出所郵局這裡,你騎過來好不好? A:好我騎過去,要等我一下,我還沒有到家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71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之物沒收。 61 廖孝義 108年11月12日19時24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6 監聽譯文: 2019/11/12、18:51:43 B:在哪裡? A:一樣 B:中壢街上那裡 A:對 B:我到了打給你 A:好 B:ㄟ等一下,弄"二竿"的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7 監聽譯文: 2019/11/12、19:12:29 B:我要開進去還是怎樣 A:就到我上次停車那裡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8 監聽譯文: 2019/11/12、19:24:11 B:你出來,我沒看到他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71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廖孝義 108年10月21日12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公克)。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9 監聽譯文: 2019/10/21、12:11:37 B:哪裡? A:一樣 B:一樣哪裡 A:那天你來這裡 B:就SOGO那裡 A:對 B:那我電(話)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0 監聽譯文: 2019/10/21、12:30:59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72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63 廖孝義 108年11月8日13時3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與大勇三街7-11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5 監聽譯文: 2019/11/08、12:59:33 B:文忠哥,不在唷 A:不在,你要過來嗎? B:在哪裡? A:我們在大勇三街你知道嗎? B:我不知道 A:那就..你平常跟他約在..就是昨天那邊,學校那裡好不好? B:好,那我到了打給你 A:那..嗯..你是.. B:怎樣?昨天不是跟你碰過面嗎? A: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 B:要多少是嗎? A:對,你要還他? B:還他1千,我到了打給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6 監聽譯文: 2019/11/08、13:25:46 B:我到了 A:我在哪裡你知道嗎? B:我不知道 A:就我老..莒光路這裡 B:那她怎麼叫我來這邊 A:我在莒光路這邊 B:那她怎麼叫我到每次見面國小這裡,中原附近那裡 A:我老家你知道嗎?就莒光路普仁這裡 B:好啦,我到了打給你 A:你又不是不知道 B:好啦,我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7 監聽譯文: 2019/11/08、13:36:05 B:文忠人呢? A:他在這裡啊,你到7-11了是不是 B:對 (偵字2557卷一第73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廖孝義 108年11月9日12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與大勇三街7-11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廖孝義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廖孝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8 監聽譯文: 2019/11/09、12:04:52 B:你到了嗎? A:你到了是不是? B:沒有,我還差一點點,我想叫你拿1支"那個"給我 A:你說什麼? B:你拿1支"筆"給我可以嗎? A:可以,ㄟ,我怕那裡沒有 B:你那沒有? A:在中壢才有 B:沒關係,我再去買 A:你等一下在塞車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19 監聽譯文: 2019/11/09、12:23:14 B:文忠到了嗎? A:你稍等一下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73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梁忠櫳 108年10月22日6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華揚醫院 安非他命1包(約4公克)、價金4千元。 梁忠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梁忠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1 監聽譯文: 2019/10/22、06:11:09 B:起床了嗎? A:起床了 B:要吃早餐嗎? A:好阿 B:你在哪? A:你在市區嗎? B:我現在在和平路,你呢 A:看你要在哪? B:你現在在哪? A:我在5分鐘到市區 B:那個後站有1個醫院有沒有? A:我知道,華揚 B:對華揚醫院,你多久會到? A:20分鐘左右 B:好,20分鐘我騎摩托車等你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74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梁忠櫳 108年10月23日19時5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戲院 安非他命1包(約1.2公克)、價金1千元。 梁忠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梁忠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5 監聽譯文: 2019/10/23、18:59:00 B:你在幹嘛? A:沒幹嘛在聽歌 B:來賭博 A:要賭什麼?你在哪? B:我在後站 A:我不會賭,賭了就難過,等一下再看 B:快一點,我流鼻涕了 A:喔,你流鼻涕了 B:對,怎麼辦? A:好阿,過來 B:你在哪? A:新生路SOGO 85度C這 B:好,新生路SOGO 85度C,我到了打給你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6 監聽譯文: 2019/10/23、19:23:38 B:我在SOGO大門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7 監聽譯文: 2019/10/23、19:39:45 B:你在哪? A:我在地下道這,中原高架橋這 B:好,我知道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8 監聽譯文: 2019/10/22、06:11:09 B:我在要上橋這 A:我跟你說,我等你太久了,你直接到中原戲院這 B:好 A:我在路邊等太久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9 監聽譯文: 2019/10/22、06:11:09 B: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45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梁忠櫳 108年11月21日2時25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安非他命1包(約4公克)、價金4千元。 梁忠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梁忠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19 監聽譯文: 2019/11/21、02:01:15 B:你睡了沒? A:還沒怎樣 B:我過去找你 A:我剛回來而已 B:嘿阿 A:你知道喔 B:我不知道阿 A:不然你怎知道 B:我剛要回去打電話給你 A:好阿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20 監聽譯文: 2019/11/21、02:15:55 A:喂 B:樓下 A:你在哪 B:85度C阿 A:恩,怎樣 B:哪有怎樣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21 監聽譯文: 2019/11/21、02:25:16 B:好了嗎? A:你在哪? B:我在第一次見面咖啡這,我在車上 A:我在紅綠燈這 (偵字2557卷一第77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梁忠櫳 108年12月10日14時08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安非他命1包(約1公克)、價金1千元。 梁忠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安非他命予梁忠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24 監聽譯文: 2019/12/10、14:02:28 B:有在嗎? A:有阿 B:要在哪交易 A:一樣阿 B:現在嗎? A:恩 B:好,我幾分鐘後到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25 監聽譯文: 2019/12/10、14:08:11 B:在外面了,一樣的地方 A:好,在那等我 (偵字2557卷一第78頁) 陳文宗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陳玉來 108年9月4日5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 監聽譯文: 2019/09/04、05:39:40 B:在哪? A:在中原 B:你沒有在家唷? A:在中原來載我阿 B:我又沒有車子,我騎摩托車也 A:是唷,那你就過來中原 B:中原也沒有用 A:你要買那個..東西阿,買工具就有了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80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之物沒收。 70 陳玉來 108年9月16日7時7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7 監聽譯文: 2019/09/16、07:07:50 B:你在哪?幫我開門好不好 A:在哪裡?後門唷 B:對 (偵字2557卷一第81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之物沒收。 71 陳玉來 108年10月28日11時3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8 監聽譯文: 2019/10/28、11:25:02 B:你在幹嘛? A:沒有 B:我過去找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9 監聽譯文: 2019/10/28、11:31:29 B:在樓下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81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2 陳玉來 108年11月23日9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2 監聽譯文: 2019/11/23、09:42:14 B:你在說夢話是嗎? A:沒有 B:那你不要睡,我過去唷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3 監聽譯文: 2019/11/23、09:54:00 B:我在樓下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4 監聽譯文: 2019/11/23、09:56:15 A:怎樣 B:我在樓下,你不是在中壢興國,我在外面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83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3 陳玉來 108年11月30日13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6 監聽譯文: 2019/11/30、13:05:17 A:怎樣 B:過去找你啦 A:嘿,幾時?現在喔? B:對阿,你有在嗎? A:有阿 B:好 A:恩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7 監聽譯文: 2019/11/30、13:28:20 A:恩 B:在樓下 (偵字2557卷一第84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4 陳玉來 108年12月1日14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8 監聽譯文: 2019/12/01、14:50:04 B:你有在嗎? A:有阿 B:幫我開一下門,我在樓下 (偵字2557卷一第84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5 陳玉來 108年12月4日14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2 監聽譯文: 2019/12/04、10:26:57 A:喂 B:我過去找你一下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3 監聽譯文: 2019/12/04、10:41:39 A:喂 B:在樓下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4 監聽譯文: 2019/12/04、14:13:45 B:在你家樓下幫我開門,我找你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84-85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6 陳玉來 108年12月5日14時32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5 監聽譯文: 2019/12/05、14:21:06 B:我過找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6 監聽譯文: 2019/12/05、14:32:00 A:喂 B:到了,在樓下 (偵字2557卷一第85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7 陳玉來 108年12月7日11時5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29 監聽譯文: 2019/12/07、11:38:33 B:我過去你那裡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0 監聽譯文: 2019/12/07、11:58:35 B:我在樓下 (偵字2557卷一第85-86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8 陳玉來 108年12月10日12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1 監聽譯文: 2019/12/10、12:26:15 B:我過去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2 監聽譯文: 2019/12/10、12:36:46 B:在樓下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86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79 陳玉來 108年12月13日9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5 監聽譯文: 2019/12/13、09:45:54 B:過去找你一下子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86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0 陳玉來 108年12月16日14時32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7 監聽譯文: 2019/12/16、14:26:47 A:喂 B:我過去找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8 監聽譯文: 2019/12/16、14:32:26 A:喂 B:樓下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86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1 陳玉來 108年12月17日14時2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39 監聽譯文: 2019/12/17、14:13:56 B:我過去找你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40 監聽譯文: 2019/12/17、14:20:07 B:我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45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2 陳玉來 108年12月18日15時1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陳玉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陳玉來。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41 監聽譯文: 2019/12/18、15:03:10 B:我朋友叫我去你那裡一下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42 監聽譯文: 2019/12/18、15:14:14 B:到了 (偵字2557卷一第87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3 盧仁勳 108年12月3日11時57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盧仁勳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盧仁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6 監聽譯文: 2019/12/03、11:38:51 B:文忠,我今天到85度C拿5千給你,我現在馬上過去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7 監聽譯文: 2019/12/03、11:57:00 B:文忠,我今天到85度C前面等你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90頁)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4 楊陵華 108年10月15日7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18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5 簡訊內容: 2019/10/15、06:49:54 我今天中午1點領錢 可以麻煩你先給我一張好嗎我下午領錢我馬上給你 (偵字2557卷一第91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楊陵華 108年11月17日5時45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18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6 簡訊內容: 2019/11/17、05:32:27 睡了嗎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7 監聽譯文: 2019/11/17、05:32:42 A:欸 B:你睡了嗎 A:還沒 B:跟昨天一樣 A:在哪..你誰 B:阿華啦 A:喔,你在哪裡 B:隔壁阿 A:我沒在那裡了阿 B:喔 A:在中壢了 B:哪裡 A:興國國小這裡...元化路有沒有 B:嘿 A:以前我住12樓這邊附近啦 B:喔 A:到85度C附近,過來巷子彎進來右轉就是興國國小,85度C過來下一個紅綠燈右轉...元化路你知道嗎 B:知道阿 A:就是這條阿,吃麵的紅綠燈右轉 B:喔,知道 A:那就是興國國小 B:弄跟昨天一樣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8 監聽譯文: 2019/11/17、05:35:29 B:你有簽收據的筆嗎? A:蛤 B:簽名的筆 A:喔,有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9 監聽譯文: 2019/11/17、05:43:41 A:喂 B:我在學校門口 A:下坡下來右轉 B:嘿 A:右轉以後你就看得到我 B:喔 (偵字2557卷一第91-92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楊陵華 108年11月18日5時27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0 監聽譯文: 2019/11/17、23:55:44 B:喂 A:運匠喔 B:嘿 A:你今天回來的時候就到昨天那個,後來你又騎摩托車回來跟我講話那裡 B:嘿 A:那裡有停一台TOYOTA A:記起來3782-W6 B:在哪裡 A:右前輪,吸管裡面 B:多喬一點給我啦 A:我已經弄了,在吸管裡面,右前輪啦蛤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1 監聽譯文: 2019/11/18、05:27:49 B:在幾號?我忘記了,放在哪裡? A:雞八,3782-W6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92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87 楊陵華 108年11月18日21時4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大勇四街附近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2 監聽譯文: 2019/11/18、21:32:37 B:你在隔壁唷 A:幹嘛 B:一樣阿 A:多少 B:開門一下 A:你要怎樣阿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3 監聽譯文: 2019/11/18、21:37:40 B:我那一個要給誰的 A:等一下 B:好 (偵字2557卷一第93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楊陵華 108年11月19日16時4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大勇四街附近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4 監聽譯文: 2019/11/19、16:03:56 A:喂 B:喂,等一下我朋友要來找我 A:恩 B:阿跟昨天一樣 A: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5 監聽譯文: 2019/11/19、16:42:15 B:我在門口,等一下樓下等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6 監聽譯文: 2019/11/19、16:46:44 B:開門 A:恩 (偵字2557卷一第93頁背面)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楊陵華 108年11月21日22時1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7 監聽譯文: 2019/11/21、22:10:41 A:喂 B:欸,我朋友他要跟你 A:怎樣啦 B:我朋友說要還你一張 A:齁,你說怎樣 B:我等一下打給他看他要不要過去拿 A:喔那你再打給我阿 B:恩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8 監聽譯文: 2019/11/21、22:12:14 A:喂 B:那個菜價一千塊 A:我知道,套餐啦 B:嘿阿,一張那個留給我(抽),我彩券要留給我 A:那公司要怎樣處理阿,對不對,至少那個,我跟人家開不了口阿 B:好啦 A:是不是 B:他現在在樓下,你等一下拿去給他,我現在在上班啦 A:他在哪裡阿 B:在樓下阿 A:那你過來拿阿...我沒有在那裡,你叫他到85度C這裡 B:哪裡阿 A:沒有啦,我不跟你朋友那個,這樣不行啦,要我跟你一對一的,晚一點你回來再那個才對 B:好啦 (偵字2557卷一第94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楊陵華 108年11月27日13時3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45公克)、價金2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19 監聽譯文: 2019/11/27、05:41:52 B:到了沒 A:嘿阿,幹嘛,你說怎樣,等一下 B:呆掉了 A:你在哪裡? B:隔壁阿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20 監聽譯文: 2019/11/27、05:55:59 A:幹嘛啦 B:我那個簽牌一樣簽2張啦,我現在過去下拿給你,一樣給簽2張啦,跟那天一樣 A:知道啦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21 監聽譯文: 2019/11/27、06:01:11 B:2張簽漂亮一點 A:你怎麼這麼囉嗦呢?你講這個..電話... B:好好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22 監聽譯文: 2019/11/27、13:19:09 B:還在學校那邊? A:對 B:好我過去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23 監聽譯文: 2019/11/27、13:32:34 B:我到了 A:好 (偵字2557卷一第94-95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楊陵華 108年12月11日5時3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約0.15公克)。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1 監聽譯文: 2019/12/11、05:09:25 A:喂 B:有沒有在隔壁? A:沒有啊,我現在才要過去 B:那個過來再講,一樣 A:喔 B:弄好一點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2 監聽譯文: 2019/12/11、05:18:29 B:可以快一點,不要等我朋友回來,他6點半下班不要給他看到 (偵字2557卷一第96頁背面) 陳文宗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8所示之物沒收。 92 楊陵華 108年12月17日17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興隆六街35巷口 海洛因1包(約0.2公克)、價金1千元。 楊陵華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楊陵華。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3 監聽譯文: 2019/12/17、15:20:31 A:怎樣 B:我朋友找我啦 A:找你怎樣 B:就跟上次一樣阿 A:跟之前那樣阿 B:嘿阿,你現在能拿過來嗎 A:要等一下我現在不在中壢阿,在龍潭阿,要回去阿 B:回來多久? A:40分鐘左右 B:可以快一點,我跟他講半小時 A:趕不到啦,怎麼趕的到 B:那4點以前 A:1小時左右,講看看可以就那個 B:4點以前來的到嗎 A:我再打給你啦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4 監聽譯文: 2019/12/17、16:45:23 B:你還在那邊唷? A:沒有剛回來,怎樣 B:那個..石頭阿..石頭1張,我朋友他走掉了,你要過來嗎? A:你過來85度C B:哪裡85度C就元化新生這個 A:你過來打給我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5 監聽譯文: 2019/12/17、16:51:47 B:我到了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6 監聽譯文: 2019/12/17、16:55:09 B:我上班會來不及,我在你車這邊 A: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37 監聽譯文: 2019/12/17、17:08:40 B:這樣子的對吼 A:對阿,怎麼不對 B:喔 (偵字2557卷一第97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盧廷男 108年11月22日00時40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元化路口85度C 海洛因1包(約0.45公克)、價金3千元。 盧廷男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文宗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陳文宗即於左列時間、地點販賣左列所載之海洛因予盧廷男。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1 監聽譯文: 2019/11/21、23:09:15 B:SOGO旁邊加油站對面是嗎? A:就85度C B:好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2 監聽譯文: 2019/11/21、23:51:54 B:等你等很久了,外面很冷在下雨 A:你沒跟我說到了 B:有啊,我跟狼哥在一起 A:你在85度C了? B:對,85度C A:好我出去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1 監聽譯文: 2019/11/22、00:04:23 通話前背景聲:一比一阿8500...什麼6000,8500啦...硬的啦,你就講硬的 A:喂 B:阿兄,你們咧? A:前面阿 B:哪邊我們沒看到你阿 A:你們不是在後面車子嗎? B:對對 A:我們在前面這車子阿 B:喔喔喔,錢先拿給你喔 A:她不是下去了嗎? B:蛤?你說怎樣 A:大姊不是下去了嗎 B:下去?我聽不懂 A:你在哪裡 B:我又繞回來紅綠綠燈這邊阿 A:你們在哪裡阿 B:剛剛這邊阿,85度C阿 A:剛剛停車那裡 B:對對 A:我們在前面這台阿 B:喔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3 監聽譯文: 2019/11/22、00:37:05 A:繞過來阿 B:哪邊 A:85度C這裡阿...跟我們走 B:跟你們走是嗎?你不要那麼兇,沒得罪你那麼兇幹嘛...討錢討這麼硬 A:欠多久了 B:我欠多久了?我跟你延一次而已 A:好了啦,不要再講那些啦 B:蛤,不要那麼兇啦,今天還跟你捧場耶 A:謝謝你捧場,好啦,不要跟我講那些543的啦 B:真的沒有必要啦 A:我明天打電話給你啦,那手機趕快幫我用一下 B:蛤 A:手機號碼啦..電話號碼啦 B:誰的 A:齁...到了沒 B:你車牌號碼幾號 A:什麼車牌幾號?你的幾號?你們到哪裡啦? B:4205,4502還4205裕隆的,福特的(阿南跟朋友所駕車輛),有沒有看到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4 監聽譯文: 2019/11/22、01:58:23 A:喂 B:喂,今天衣服2件很漂亮,很正點不錯 A:你說什麼 B:那2件啦今天阿 A:恩 B:跟你拿2件衣服很漂亮不錯,一起去看的阿 A:恩 B:阿凱去看的阿 A:恩 B:很漂亮不錯 A:恩恩不錯就好了阿 B:恩恩 (偵字2557卷一第97-98頁) 陳文宗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為警查獲之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1 海洛因 12包(起訴書誤載為17包),驗餘總淨重18.99公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2 甲基安非他命 4包(含袋總毛重共5.92公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3 針筒 11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 吸食器 2組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轉讓禁藥) 5 刮杓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 電子磅秤 3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 三星廠牌手機 (玫瑰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0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轉讓禁藥) 8 三星廠牌手機(灰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 1支(0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轉讓禁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