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0年度,548號
SCDM,110,竹交簡,548,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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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宏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宏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傅宏達於民國110年9月23日3時30分許起至同日3時50分許止 ,在新竹縣竹北市雇主住處飲用啤酒1罐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貿然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4時28分許, 行經新竹市東區經國橋與台68快速道路匝道口時,不慎與許 命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發生碰撞(僅傅宏 達受傷),嗣為警據報前往處理查獲,並經警於同日5時許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 克,而查知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傅宏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5至7頁、第 45至46頁)。
(二)證人許命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8至9頁)。(三)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見偵卷第12頁)。(四)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暨行車紀錄 器截圖照片22張(見偵卷第14頁、第21頁、第15頁、第16 至17頁、第22至28頁)。  
三、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 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3



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車上路並肇致本件車禍發生,對往 來道路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危險性,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此次酒測值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5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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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